12岁少女为1包烟出卖肉体 暗黑「倪安东」逞兽欲下场曝光
谢男以一包香烟的代价诱骗12岁少女车震。(示意图/Shutterstock)
彰化县一名谢姓男子在脸书以「倪安东」之名义,于今年(112年)2月认识12岁的少女,谢男以一包香烟的代价,诱骗少女同意发生性行为,随后谢男开车载她到一处国小空地车震,事后少女家属发现有异追问,警觉A女竟为了香烟出卖肉体,愤而对谢男提告,法官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1年8月。缓刑3年。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今年2月谢男与少女约定以香烟1包为代价发生性关系,谢男便开车前往一处国小接到少女后,将车开到国小斜对面巷子内空地停放,双方就载车辆后座车震性,结束后前往超商,谢男买了香烟1包给少女。
事后,家人发现少女持有1包香烟,不停追问之下,少女才坦承是在脸书上认识的「倪安东」,对方说只要发生性行为就会送1包香烟,家属听问气炸,愤而报警提告。
谢男向警方坦承犯行被依法送办,法官审理时,谢男也坦承不讳,而相关事证如「通讯软体Messenger对话纪录撷图、监视器画面、现场照片」等,都足以证明谢男自白与事实相符。
法官认,谢男性违犯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1条第1项、刑法第227条第1项之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
审酌其犯罪有无可悯恕之事由,以为判断,故适用第59条酌量减轻其刑时,并不排除第57条所列举10款事由之审酌。经查谢男无犯罪前科纪录,并无证据显示谢男对稚龄者有犯案习性而具有高度恶性。
谢男确知少女未满14岁。而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者,其原因动机不一,情节未必相同,刑法科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责至重,谢男对此重刑之罪坦承犯行不讳,并与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并获得其等原谅。谢男犯行虽属不该,固然应依法处断,然客观上犯罪情状显可悯恕,法官认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年,犹嫌过重,堪认情轻法重,爰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
法官审酌,谢男明知少女未满14岁,身心尚在发育中,对于男女间之性事尚属懵懂阶段,却为满足个人性欲而对之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虽未违反少女意愿,仍对少女身心发育及人格发展造成一定之不良影响,实属不该;。
谢男犯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并与证人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并获得其等原谅;再衡酌谢男之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生活状况及智识程度等。
法官日前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判处谢男有期徒刑1年8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判决确定后1年内,向检察官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120小时之义务劳务,并应依检察官之指挥参加法治教育2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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