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新兵军营打群架 全不起诉
陆军步兵第257旅部4营16名新兵,今年8月间在营区打群架,被移送法办,嘉义地检署20日全数不起诉。(本报资料照片)
陆军嘉义中坑257旅部4营新兵今年8月发生打群架事件,嘉义宪兵队将16名涉案新兵依妨害秩序罪嫌函送嘉义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认为,打架地点虽是不特定可自由进出场所,但因在军事营区内,鉴于军营为封闭场所,不构成刑法第150条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要件,全部不起诉。
陆军步兵257旅部4营于8月29日上午进行3000公尺跑步测验时,服4个月军事训练役的新兵火力连杨男与步三连吴男、洪男发生争执。测验结束后,吴、洪2人到火力连找杨理论,双方一言不合打起来,杨还将吴、洪打到跌入洗衣篮里,惊动干部出面制止。
不料,20分钟后,吴男揪步三连多名同袍再到火力连找杨男未果,与火力连凌男、陈男发生口角,扭打起来,杨男见状与其他同袍也加入战局开打,双方爆发第二波打群架,场面火爆。
嘉义宪兵队调查侦办后,依刑法聚众斗殴罪嫌,将16名役男函送嘉义地检署侦办,检察官侦查后全部不起诉。主要理由是认为,刑法150条的聚众斗殴,是以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以进出的场所聚集3人以上,有强暴胁迫行为,且立法用意在维护公众安全。本案第一波冲突是吴、洪2人到火力连发生肢体冲突,并非聚集3人以上前往,不符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波冲突虽有13名役男结伴到火力连,纵使有施强暴胁迫行为,但仍须足以引发公众或不特定人有危害、恐吓不安感。因冲突发生地点在连队集合场,虽属不特定可自由进出的场所,只是集合场在军营里;军营客观上属封闭场所,施暴行为也还不足以引起不特定人士的不安感,也不符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