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四川一夫三妻荒唐案:一个生儿子,一个挣钱,一个看孩子
人心总有不足之处,而“贪”字为首。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不惑之年的朱大富下海经商,凭着一副好口才,生意是越做越好;也结识了几位红颜知己,一位前妻、一位正妻,还有一位非法登记结婚的妻子,一个看孩子、一个帮忙挣钱,一个生儿子,三人关系虽然和谐,但也闹出了一桩荒唐血案。
朱大富,出生于四川一个相对贫寒的家庭,父母都是面朝黄土的农民,由于经济缘故小学都没毕业,唯一认识的字就是自己的名字;朱大富一直跟着父母务农,靠着田地里面的收成维持着生活。
到了婚适年龄,父母想给他说一门亲事,但朱大富一家实在太穷了,家里唯一用电的东西就是被熏到发黄的电灯泡,一家人完全可以用家徒四壁来形容。
虽说家境一般,但他干得一手好农活,媒婆便建议让他当上门女婿;以朱大富一家的经济条件,想娶上媳妇确实很难,不过朱大富好面子,坚决不同意此事,拒绝了一桩又一桩婚事,这一拖,40岁都没能娶上媳妇,父母也相继去世,成了真正的孤家寡人。
上世纪90年代初,经济春风吹遍神州大地,朱大富背上行囊跟着老乡外出打工,他能吃苦,什么活赚钱就干什么,当过搬运工、电焊工、烤漆工、水泥瓦匠;加上能说会道,深的老板赏识,朱大富攒下了一笔积蓄。
1995年,朱大富衣锦还乡,并在老家盖了两层高的小洋楼,房子刚盖好没多久,就有媒婆上门提亲;在媒婆的引荐下,认识了离异女子王淑萍。
王淑萍比他小五岁,虽然离异但长得很漂亮,也没生过孩子,各方面条件都还不错,两人认识小半年便组成了家庭;有了家庭,朱大富工作更卖力了,他眼光长远,认为娱乐业会大红大紫。
朱大富盘下了一个门面,改造成歌舞厅,取名“大富舞厅”,他所经营的歌舞厅也是当时乡镇上唯一一家歌舞厅,生意是日渐红火;生意走上了正轨,婚姻却出了问题,朱大富跟王淑萍结婚已有一年,但她的肚子始终不见动静。
看着左邻右舍儿孙满堂,自己偌大的房子却显得孤独冷清,他觉得王淑萍身体出了问题,朱大富带着她上了医院,经医生检查,果不其然,王淑萍无法生育,这就意味着朱大富将后继无人。
朱大富辛辛苦苦打拼出了一份家业,自然不甘心。1998年,朱大富经人介绍认识了26岁的黄晓蓉。
黄晓蓉从事特殊“服务”业,她见朱大富歌舞厅生意红火,就想蹭一蹭他的客流量;朱大富对黄晓蓉一见钟情,以“谈生意”为借口经常约她见面,在他热情追求下,黄晓蓉愿意“从良”嫁给她,但她要一个名分。
朱大富跟王淑萍谈了一次,因为两人没孩子,王淑萍没有理由拒绝他,同意离婚;朱大富对她多多少少有些感情,两人即便离婚,依旧还是保持着离婚不离家的同居状态。
令人惋惜的是,黄晓蓉只为朱大富生下了一个女儿。
朱大富又跟30岁的女子李玲玲纠缠不清,她为朱大富生下了一个儿子,朱大富认为她是福星,高高兴兴将她接回了家,想让李玲玲多生几个儿子,为朱家开枝散叶。
三个“妻子”各司其职,前妻不能生育,也没有文化主要负责照顾孩子、操持家务;正妻黄绍荣年轻漂亮,又会做生意,懂经营管理,带出去见客户也有面子,她帮着朱大富赚钱养家,李玲玲帮着王淑萍带孩子做家务,朱大富还是希望他能够继续生儿子。
三个“妻子”,他最喜欢的还是黄晓蓉;可偏偏又是她伤他最深。
黄晓蓉虽然嫁给了朱大富,但两人毕竟有着20岁的年龄差距,对他并没有多少感情,经营歌舞厅期间,黄晓蓉认识了年轻帅气、风趣幽默的李金德;两人关系进展很快,每次见面都犹如干柴烈火。
2004年6月,黄晓蓉带李金德进入了贵宾包厢,两人突破了最后一层底线,此后,只要朱大富不在歌舞厅,两人都会在包厢约会;虽然两人极力隐藏这种关系,但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两人的流言蜚语早已经传到朱大富耳中。
一项好面子的朱大富,自然没有当面戳穿他们,2004年11月9日凌晨,朱大富跟人谈完生意回歌舞厅,路过贵宾包厢时,透过门缝发现了黄晓蓉和李金德两人的丑事。
他让工作人员提前下班,赶走了所有的客人,随后抄起一把水果刀冲进了房间,还未等李金德反应过来,就被捅刺了几刀,李金德当场死亡;黄晓蓉被吓得面色惨白,一句话都不敢说。
朱大富将李金德抛尸竹林,他本以为可以继续维持这段荒唐的婚姻,然而李金德的同事发现他失踪数日,选择报了警,与此同时警方又发现了竹林尸体,当警方展开调查,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朱大富。
朱大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归案后,他供述了犯罪经过。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金德和黄晓蓉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是引发杀人的主要愿意,被害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朱大富在警方巡查时,主动承认罪行,认定其为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最后的结果并未公开,但从案情来看,朱大富的刑量可能在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之间。
朱大富在归案后也表示:拥有三个女人是件坏事,我一生就错在女人身上。
朱大富错就错在一个“贪”字,因贪欲,他也付出了沉重代价。
《2004年四川一夫三妻荒唐案:一个生儿子,一个挣钱,一个看孩子》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