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女学生裸死案”,脚趾被绑双腿大开,凶手:她勾引我

“这水泥板下怎么有头发?板子还翘起来了。”

“假发吧,怕是下面垫了石头。”

“可是闻起来就有一股臭味啊!”

捕虾的渔民一边说,一边奋力抬起水泥板。谁知掀开水泥板后,眼前的一幕吓得他魂都快飞了,只见一个女子赤裸着被压在板下,双腿大开脚却被绑了起来,死状极其凄惨······

这就是2013年江苏的“女学生裸死案”,尸体被发现时,脚趾被绑双腿大开,姿势极其屈辱,而警方破案后询问杀人动机时,凶手却说:她勾引我。

小敏出生在江苏的一个贫困家庭,父亲在她年幼时意外去世,母亲随后改嫁。她从小就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可自从奶奶去世后,爷爷就很少管她,就连基础的生活费都不愿意给,导致小敏在学校读书时饭都吃不上。

好不容易放假回家能吃顿饱饭,却还要被爷爷骂赔钱货。亲戚们也欺负她,因为贫穷没钱买衣服,她只能穿别人家不要的旧衣服,所以小小年纪就受到同学的排挤和侮辱,吃尽了苦头。后来,爷爷找的新老伴对她非打即骂,小敏不堪忍受逃了出来。

那时她才刚上高中,17岁的年纪,既没学历也没特长,于是便进了酒吧。起初只是当陪酒女,不卖身,可因为她容貌清秀总有人给她发“橄榄枝”,穷怕了的她便受不住诱惑正式下海了。

因为年轻漂亮,她一晚的价格很高,但她毕竟经验不足,没有固定客源,所以收入并不稳定。可她的消费水平早已不低,根本没有存款。因此每次有客人来,她都会极力表现,喝酒、跳舞不在话下,只要能赚钱,她就嚯的出去。

2013年11月20日晚,小敏像往常一样来到酒吧上班。一进门就看到了王宾,两人恰好对视了,小敏并未着急转移视线,而是用她那美丽的狐狸眼盯着王宾看了几秒。

发现他并不是有钱人后,才默默地收回视线。那时的她只想和有钱人做生意,但是出于“职业素养”还是多看了他几秒,虽然他看起来没钱,但是万一是个潜在用户呢?但她不知道这个人不仅不能给他钱,还夺走了她的生命……

仅这一眼,王宾就觉得小敏在勾引他。他没碰过几次女人,这次来酒吧就是想看看可不可以捡漏。因此,被小敏看了之后身下的欲火越烧越烈。而与他同行的三名好友也一样,都是出来找女人的。

王宾将小敏指给三个人看,虽然她是学生打扮,但却遮不住曼妙的身材。于是几人就将今晚的目标定成了她,想着就算凑钱也要睡到,当然如果能白嫖那是更好的······可此时小敏已经进了包厢,四人只能先等着。

晚上10点,小敏喝得醉醺醺的从包厢里出来,摇摇晃晃的出了酒吧门。谁知意外撞上了一名保安,两人遂即发生争执。尾随在后面的王宾四人见状,连忙走上前并谎称与小敏认识,随后就将她带走了。

他们把醉酒的小敏抬到了王宾的面包车,并在车内轮流对小敏实施犯罪。小敏喝酒太多,并未完全失去意识,但是却没有抵抗能力,所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被四人轮流QF。等到凌晨1点时,几人犯罪结束,小敏也逐渐清醒过来。本以为几人满足色欲之后就会放自己走,但小敏显然把这群人想的太善良了。

几人完事后,她起身穿衣服准备离开,没想到遭到了阻止。交涉无果后,她拿起手机就打算报警。王宾见状,担心事情败露,于是提出要杀了她。同行的几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摁住小敏,又找来围巾、数据线等物品想要行凶,见小敏疯狂挣扎试图逃跑,几人就用绳子绑住了她的脚,将小敏活活勒死。事后,四人开车连夜寻找抛尸地。

经过讨论,他们选在了同伙倪某家的废弃水缸内,随后又买来水泥封住。但因为倪某害怕水缸藏尸的事被家人发现,第二天就找来几个同伙打碎水缸,将小敏的尸体带走了。几人来到淮安市的一处人迹稀少的河滩后,认为这是个好地方。

于是找来水泥板,准备将小敏压在板下,遮掩一下避免被发现。他们将小敏的衣服和个人用品都放在了死者身旁,准备放板子时。王宾突然说:“这女的这么骚,不如打开腿摆着,也算‘不负骚名’,刚好水泥板也不够大,这样还能完全盖住。”

于是,生前遭受QF的小敏死后还要以这样饱含侮辱的姿势死去。她被压在冰冷的水泥板下足足四个月,独自一人忍受寒冬,才被当地渔民发现。事后,警方找到她身旁的手机,恢复其中的数据后确认了她的身份,又顺藤摸瓜抓住四名凶手。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以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QJ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两人以上轮J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5年5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四人同犯故意杀人罪、QJ罪,判处主犯王宾死刑,其余三名从犯分别是死缓和20年的有期徒刑。王宾不服上诉,后被最高院驳回。2017年2月15日,王宾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这桩案件到这就结束了,王宾几人因一时欲望对她人实施犯罪本就不对,事后还动手杀人,实在是罪无可恕,好在他们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处罚。而小敏悲惨一生,最后还要这样死去,实在是可怜。

(《2013年江苏“女学生裸死案”,脚趾被绑双腿大开,凶手:她勾引我》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