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智能互联网蓝皮书: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各环节需形成合力
本文转自:人民网研究院
人民网北京6月24日电 人民网研究院组织编写的第一本智能互联网蓝皮书《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24)》今日在京正式发布。其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冯晓青等撰写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治理》一文指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工业化使用优势愈发凸显,同时也滋生了关于数据、垄断、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风险。我国及发达国家都已对人工智能领域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布局,力求从监管层面进行风险管控,但现有的规制方式应对新风险仍存在不足。为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逐步构建综合性的人工智能法,推动各部门协同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工作,实现各环节顺利高效衔接。
针对如何更好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文章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逐步构建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以风险为路径的分级监管方式可以给我国的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参考。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人工智能的子集,其专注于内容创作领域,与其他人工智能系统共享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等一系列技术基础,也同样具备数据收集与处理、模型选择与训练、性能评估与调整等开发流程。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普通人工智能都隶属于人工智能领域,二者同样面临数据、技术垄断以及知识产权风险,只是风险的等级发生了变化。
自2021年以来,我国已经陆续深入算法推荐、深度合成、人工智能领域推出针对性立法,这种立法方式更倾向于是一种行业规制,虽然可以深入各具体场景规制新技术的使用,但《人工智能法案》这样作为顶层设计的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仍然是未来人工智能治理领域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是强化各管理机构的衔接效率。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三者共同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但这种跨部门的治理模式可能产生监管措施无法关联、资源分散等问题,从而难以形成统一合力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在统一的人工智能法颁布前,应当合理协调各部门的职权分工,缓解碎片化治理困境。
三是尽量以现有法律应对新型纠纷。生成式人工智能造成的知识产权风险尽管属于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型社会治理风险,但究其根本并未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没有必要通过新立法进行回应。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相关规定或合理使用进行处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则可以遵循客观标准承认其可著作权性,参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者的认定也可以参照法人作品进行。(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