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童铁皮屋内玩火烧死楼上员工 3对父母须连带赔偿613万
▲苗栗泰安一处温泉会馆火警,造成一名员工葬身火窟, 经警方调查起火原因为3名女童玩火所致。(图/记者黄孟珍翻摄)
记者黄孟珍/苗栗报导
苗栗县泰安乡一处温泉会馆旁的员工宿舍,在2017年2 月25日时发生一场火警,大火造成一名在2楼休息的龚姓男子逃生不及,被烧死在屋内,经检警调查起火原因后发现,为房东的4岁女儿与邻居4岁、3岁女童在1楼房间玩火导致,女童依法可免除刑责,但父母需背负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共需赔偿613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警方调阅监视器后发现,火警发生前,只有女童在附近游玩,并无其他人在现场附近进出。(图/记者黄孟珍翻摄)
法院判决书指出,龚姓男子(48岁)为温泉会馆的员工,在2017年2月25日的时候,在会馆承租的2楼员工宿舍内的房间睡午觉,没想到房东的4岁女儿与邻居4岁、3岁女童,在1楼房间玩火,不慎引燃棉被和一些易燃物品,导致火舌延烧到2楼,把正在2楼休息的龚姓员工当场烧死。
据警方表示,龚姓男子和妻子育有4名8到19岁的孩子,为家中的经济支柱,一时间整个家庭顿失家计,龚妻和4名子女遂控告3名女童的父母,损害赔偿的民事告诉,求偿扶养费与抚慰金。
法官调阅监视器后,确认在火灾发生前,并无其他人员进出,除了这3名在屋内、外玩耍的女童,并且在附近发现一只打火机,而且3名女童侦讯时,均表示有用打火机点燃棉被、枕头、铅笔等行为,故排除其他人为纵火可能性。
法官认为,3女童因玩火酿成火灾致被害人死亡,3女童均为稚龄儿童,案发时无成年人在场,足见其等法定代理人保护、监督显有疏失,遂依民法第187条第1项明文「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3名女童的父母,需连带赔偿龚妻和4名子女共6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