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P虐死酒女 小开改判15年半
新北市车商小开宋志宏,三年前在家中吸毒大搞性爱三P,将黄姓酒店小姐性虐待致死;一审宋被依杀人罪判无期徒刑,二审高等法院审结改判,合议庭认定宋长期性虐待黄女,但并无杀人犯意,且在黄女重伤昏迷后报案送医,改依伤害致死等罪论处,判宋应执行十五年六月徒刑。
对于高院的判决,莅庭公诉的高检署检察官姜贵昌说,等收到判决书,详阅法院改判理由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卅六岁的宋志宏,父亲是树林知名车商家境富裕;宋挥霍成性,染上毒瘾。九十七年间,宋先与偷渡来台大陆陈女同居,后又遇到有吸毒习惯的黄姓酒店小姐,同年十月三人同居;宋视陈、黄两女是「性玩物」,经常要求两女和他进行吸毒性派对,若有不从,动辄拳打脚踢,还剪去黄的一头长发。
宋为求刺激,将黄女衣服脱光,捆绑在椅子上,淋湿身体后,再用铁片、钢筷通电,或用电击棒,连续电击黄女身体各部位,以听取黄女的惨叫为乐;宋还拿水管抽打、香烟烧烫黄女,还拉黄女去撞墙、拿安全帽重击头部等,令黄女全身伤痕累累。
宋为掩饰犯行,逼黄女写下「所受伤势及未来若发生死亡结果,均与宋志宏无关」的遗书。同年十一月廿四日上午,黄女被打到头部皮下及硬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神经休克,兼有安非他命中毒性休克且脱肛;宋见事态严重,打一一九将黄女送医仍告不治。
二审合议庭认为,杀人罪与伤害致死罪的区别,在下手加害时有无死亡的预见;因无积极证据认定宋有置黄于死地的动机,基于罪证有疑,改依伤害致死罪最重法定刑度论处,判处十五年徒刑,毒品部分判一年,合并应执行十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