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隨母入泳池戲水溺斃 救生員賠50萬元獲2年緩刑
41岁郭男去年8月在屏东恒春镇内某游泳池担任晚班救生员,他未遵循规定禁止女同事的3岁女儿入场,也未尽监看泳客责任,造成女童溺毙儿童池内,郭男与女同事2人事后遭移送。屏东地方法院审酌郭男愿向家属赔偿50万元达成和解,依过失致死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女童母亲圣女则缓起诉处分。
起诉书指出,郭男去年8月22日下午1点至晚上9点担任恒春镇内某游泳池晚班救生员,他明知同为教练的女同事无法妥善照顾3岁女儿,却没有依照该游泳池管理自治条例规定,禁止女童入场戏水,也没有督促女同事注意女童状况。
因郭男及圣女疏忽,造成82公分高的女童脱离监督,单独站在儿童池边台阶并踢墙离开,滑向水深达92公分游泳池中导致溺水,事发4分钟后才有其他泳客发现,在现场执行急救经送医仍不治。
合议庭审酌,郭男未尽救生员勤务责任,造成家属痛失亲人,犯罪所生损害重大,再考量他犯后坦承过错,承诺向家属赔偿50万元,双方和解,并已赔偿10万元,法官由此认定郭男有悔意、有尽力弥补家属所受损害及伤恸,依过失致死罪判郭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
屏东县恒春镇内某游泳池的郭姓救生员去年8月因疏于监看泳客状况等原因,造成该泳池教练圣姓女子的3岁女儿溺毙。屏东地方法院审酌,郭男愿向家属赔偿50万元达成和解,犯后有悔意,依过失致死罪判郭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记者张已亷/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