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员警路上拦检缉毒没做这动作 法官认定违法判决赔偿

3员警路上拦检缉毒没做这动作,法官认定违法判决赔偿。(图:shutterstock/达志)

从事不动产经纪人的苏姓民众,因10年前曾经持有毒品遭逮,4年前新北市板桥警分局3名员警查询资料后,怀疑苏涉贩毒上前检查「拍搜」要求交出口袋内物品检查,苏要求员警开立「异议纪录表」遭拒后提告并求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员警当天的警察行使职权违法,警分局须赔偿1万2000元。可上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桥分局板桥派出所员警3名员警,2020年3月26日18时许,执行毒品查缉勤务时,以M-Police行动载具查询苏姓民众骑乘之机车车主刑案资料,发现对方在10年前有毒品案件前科,于是从新北市板桥区跟随苏至新北市新庄区。

3名员警认为苏似进行毒品交易,复跟随苏至新北市中和区,于苏红灯违规右转后,在新北市中和区民德路25巷5弄口拦停原告查证身分,员警拍触苏的身上口袋,要求其将口袋内物品取出检查,苏提出身分证件及口袋内容物后,当场依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请求员警开立并交付被告警察行使职权民众异议纪录表。

员警拒绝后,苏称员警有未经同意,将手伸进苏裤子口袋搜索之情事,提起诉愿,板桥警分局于诉愿程序进行中开立异议纪录表交付苏,但苏认为员警3人之搜索已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明显构成对原告身体权及隐私权之侵害,请求警分局赔偿10万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员警3人对苏发动系争身分查证行为违法,未依法规定开立异议纪录表予苏,但发动系身分查证行为系执行查缉毒品,防止犯罪之目的,执法过程堪认和平,考量苏因此提行诉诉讼等耗费时间精力,判决板桥分局须赔偿1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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