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灾损11人求偿 农委会高市府判赔
2012年6月11日高雄市桃源区复兴里豪雨成灾,原告杜金叶等11人住宅受损,认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农委会水保局台南分局等怠忽整治拉库斯溪河道及管理护岸,组成自救会提告诉请国赔3400万元。
高雄地方法院审结,认定农委会水保局台南分局为本案拉库斯溪的管理机关,而拉库斯溪于灾害发生前,持续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已堪认客观的管理上有所欠缺。公共设施管理欠缺在时空上因天然灾害加入,而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即应认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负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之无过失赔偿责任。
至于高雄市水利局是河川护岸设置机关,又护岸于灾害发生前呈现一段缺口,属设置上的欠缺,对于灾害所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依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之规定,负无过失之国家赔偿责任。
高雄地方法院认定高雄市水利局、农委会水保局台南分局对于拉库斯溪相关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确有欠缺,应赔偿灾户房损45万元至百万元,共应国赔共588万多元,不得请求慰抚金。全案可上诉。10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