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翁公园猥亵女童 「想用这两招」换减刑希望落空
彰化7旬翁公园猥亵女童,想用这两招换减刑希望落空。(图/中时资料照)
彰化县1名年近70岁的王姓男子,去年6月间猥亵1名未满7岁的女童,他是身障人士,对犯行后悔,并取得被害女童父母原谅,也愿捐钱做善事及义务劳动,盼法官考量「情轻法重」的情况,予以减刑及缓刑;然法官以王男所涉加重强制猥亵罪为最轻本刑3年以上,也无可悯恕事由,审酌后判刑3年6月。
去年6月3日下午3点多,王男骑机车到南彰化县1处公园,看到1名未满7岁的小女童与家人在公园玩耍,王男上前与小女童玩荡秋千、溜滑梯等设施,并趁小女童家人不注意时,在溜滑梯设施上方平台隐蔽处,徒手猥亵小女童得逞。
王男的辩护人指出,王男坦承犯行,对犯行感到后悔,也获得被害女童父母原谅。王男是身障人士,主要靠领取政府的补助维生,偶而打零工,每月收入约1万元,王男愿意有余裕时去做义务劳务,或拿生活费剩余的钱去做善事。王男所涉加重强制猥亵罪,为最轻本刑3年以上之罪,审酌王男上述,有情轻法重的情况,应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减轻其刑,并给予缓刑。
法官认为,被告王男犯罪地点在供儿童玩耍游戏之公园,出入的人很多,且对象是未满7岁之人,所犯是强制猥亵行为,非有不得已的情况才会犯罪。综合考量王男上开所主张之事项,尚无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过重情况,无适用《刑法》第59条之余地。
法官判决指出,被告王男为被害女童祖父辈绰绰有余,竟为满足个人性欲,让被害女童在原本应该有快乐回忆之公园蒙上阴影,也伤害女童的亲属甚钜,所为实属不该,念及犯后坦承犯行,且有获得被害人家属原谅,先前并无刑案前科纪录,依加重猥亵罪判3年6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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