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层楼以上未达16层集合住宅 需公共安全申报

新北市府规定今起8层楼以上未达16层楼集合住宅须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申报,违者最高可罚30万元罚锾。(新北市工务局提供/陈慰慈新北传真)

新北市今起两大建管新制上路,「8层楼以上未达16层楼集合住宅须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申报」,违者最高可处30万元罚锾;另放宽样品屋设置规定,修订为「在同一都市计划地区或建案周边500公尺(可跨区)皆可设置样品屋」、新增「样品屋临路侧须退缩留设人行道供民众通行」及「消防审查」等,借此保障用路人安全。

工务局长祝惠美表示,为确保防火避难路径通畅及设施设备安全,建筑物的直通楼梯、安全梯、避难层出入口、升降设备、避雷设备及紧急供电系统等6项检查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今起8层楼以上未达16层楼集合住宅必须依规定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申报。

建筑物所有权人、社区管委会可委请营建署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业检查人员办理检查签证并向工务局申报。工务局提醒,若未在今年3月31日前依规定完成申报,将面临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开罚。

工务局表示,社区应提早进行检查,若有缺失可于公安申报期间内改善,以保障生命安全,相关检查机构及检查人讯息,可至营建署或工务局网站搜寻。

而在样品屋使用管理方面,本次修订分3项重点。第1项是扩大设置范围,放宽样品屋设置处所,由设置于同一行政区的规定,修订为同一都市计划地区或建案周边500公尺(可跨行政区)皆可设置。

第2项修订重点为将消防审查纳入申请规定,提升样品屋使用安全性;第3项则是新增样品屋临路侧必须退缩留设人行道供民众通行,提供行人友善空间,保障民众安全。

工务局说明,在样品屋管理方面,建案设置样品屋虽属临时建筑物,但开发单位兴建样品屋时,也应遵循样品屋使用管理,并洽市府办理相关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