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号函争议 学者:非核定TDR为有价证券

政大法律系教授王文杰表示,台湾存托凭证是否经过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可从三方面进行探讨。一、根据证交法第6条第1项,有价证券指的是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但就过往主管机关核定情况,台湾存托凭证并无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二、针对900号函是否为台湾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法上核定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王文杰指出,900号函只是概括性的说明,而非定义性的认定。因此目前我国相关法院判决也表明,台湾存托凭证是以台湾境内的金融机构为发行人,且依照台湾法令所发行,并非外国有价证券。三、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则依证交法第22条第4项规定订定,而授予主管机关核定证交法上有价证券之权责为证交法第6条第1项,因此证交法第22条第4项规定应不可作为有价证券核定之依据。

政大法律系教授王文杰指出,依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管机关即须对现存法令漏洞做出相对补充核定作为,法院无从取代主管机关之地位而代其为台湾存托凭证进行属证交法上有价证券之核定。

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游进发指出,听到前一场讲到财政部民国76年900号函公告的法院判决提了一堆法学术语,包括最大回旋余地、范围性功能等用语,他表示从未听过像这样的解释,甚至觉得法院自创名词「蛮有想像力的」。游进发提到,台湾是法治国,法院需依法裁判,但如何确保法官能够依法裁判,不仅需要法官充实法事素养训练,更要「忠于文意」。对于法官是否为合法裁判,他强调,法条文意有提的才是合法裁判,如果去编制一些法条文意没有提的用字,那就是违法裁判。他举德国法院为例,依法裁判为一文一裁判,并没有所谓的「最大回旋余地」、「范围性功能」等用词。

针对证券交易法第6条,游进发认为,大家都说是有限列举、概括授权,但他指出,概括授权是指主管机关具体核定,针对每一个进来我国的有价证券,逐一核定,不是说概括授权就是概括核定,「那这样以后就不用核定啦」。他再次强调,概括授权是指授权主管机关制定法规或行政命令。如果对于法律上概括授权就是概括核定,他笑称将是举世所闻,「外国法律学者将来台取经留学」。

游进发也提到900号函争议,他表示外国证券来台募集发行,就要按照证券交易法第6条「必须受到我国主管机关核定」的解释执行,而非仅透过900号函就代表核定,这是违背法律原意的情形。游进发也分享对于公司法的看法,他表示公司法在前端设计是攸关公司治理,但在后端设计则采用刑法,因此,在要件构成上就相对比较弹性,这将导致可怕的后果。因此游进发认为公司法特别法规里必须严格拟定,避免法官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否则将影响入罪、行政罚锾、注销公司等严重法律效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