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外国船只进中国领海须通报
中国海事局公告,要求外国籍的核动力船、潜水器等海上工具,进入中国领海前,必须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否则将按相关法规处理,包括可动用《海警法》列明的武器使用权。图为美国海军罗斯福号航母战斗打击群(USS Theodore Roosevelt (CVN 71))之前在南海航行。(摘自美国海军网站)
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规9月1日起生效。中国海事局公告,要求外国籍的核动力船、潜水器等海上工具,进入中国领海前,必须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否则将按相关法规处理,包括可动用《海警法》列明的武器使用权。由于美国军舰曾多次驶近大陆控制的南海岛礁12浬领海范围,上述新规上路后,是否加剧中美擦枪走火情况,值得关注。
新规第54条 5类船舶须注意
新修订的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分为10章、122条。其中最受外界关注的是第54条,条文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适用于下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包括(一)潜水器;(二)核动力船舶;(三)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四)载运散装的油类、化学品、液化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其他船舶。
规定称,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时,无需后续报告。如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除上述报告外,其后每2小时应报告以下内容,直到本航次最终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此外,第12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籍军用船舶管理,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规定称,船舶未按要求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予以「处理」。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如何「处理」?按照《海警法》第47、48、49条规定,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拒不服从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甚至火力更强大者包括舰载或者机载武器。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执法人员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美海军常航经南海 中国跳脚
美国海军各式军舰经常在南海执行「自由航行」任务,有时甚至直接开进中国主张的领海水域,或是接近中国主张具有领土主权的岛礁附近,引发中国抗议。未来若发生类似状况是否会擦枪走火,令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