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的双标正义
(图/本报系资料照)
前总统陈水扁近日甘冒抵触保外就医行动自由的法律红线,前往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等处进行其口中的「人生第一次请愿」。陈水扁看似为捍卫法理正义而有此举,然而动机乃为了其子高雄市议员陈致中在他总统任内所犯下的洗钱罪,将因修法在即的《选罢法》新订涉犯《洗钱防制法》终身不得参选的规定,提早宣判陈致中出狱后「政治死亡」所做的努力。这样的动机,与人民心中的正义相去甚远。
陈致中因洗钱罪判刑1年,11日将报到入监服刑,未来恐无法再参选;为此,陈水扁2日北上到总统府为儿子请命。
平心而论,陈前总统质疑新法不论缓刑或易科罚金一律不得参选,误会了当初的立法宗旨,恐有违宪争议,此说法并非完全无理。《宪法》第8条就规定,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因此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裁罚其刑度之轻重,应与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与行为人责任呈现轻重相符,此为罪刑相当原则。
陈前总统质疑若透过立法就能决定谁不能参选,「干脆把褫夺公权规定废掉好了」,此论点的争点,在于立法权是否能完全禁止参政的权利。但如果立法者因为客观情势的考量,要检讨现行规定予以增减处罚刑度,确实也仍属于合宪的立法裁量范围。
目前法律针对许多类型的犯罪例如贪污、毒品等,设置专法并加重刑罚。《洗钱防制法》同样有特别刑法的性质,因应当前时势而订定加重行为人罪责,同样是无可厚非。
不可讳言,即便许多特别刑法的订定导致许多所犯之罪的量刑,并不完全符合犯罪与惩罚程度的相称性,然而在当下民粹氛围与社会舆论下都难以修改至罪刑相称。更何况,此次修法背景完全不是针对性冲着特定人士而来的「陈致中条款」,很难称得上是立法瑕疵。
依照法律的相同标准、相同对待原则,倘若陈前总统认为陈致中终生不得参选的刑罚过重,有违比例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宪法》第8条规定的自由权,那么,我们也有同样的标准质疑陈水扁当过律师,更担任过8年总统,为何在其任内针对上述不甚相称的特别刑法等法律完全没有推动修法?
「别人的小孩死不完」。由这点来看,只能说陈前总统的正义完全是狭隘的、自私的,如果今天利害相关人不是他的儿子陈致中,恐怕这个权利就不值得他出面主张与保护。但如果陈前总统曾在任内推动过修正矫枉过正的法律条文,或许今天还能换来更多的正义声援,不是吗?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