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实控人等股东2800万元境外所得未纳个税

(原标题:爱迪特实控人等股东2800万元境外所得未纳个税)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迪特”,股票代码“301580”)计划于6月26日正式登陆资本市场。《经济参考报》记者研读招股书发现,该公司实控人李洪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斌获取的2878.75万元境外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爱迪特的保荐机构及律师均认为,李洪文历史上曾经获取的境外补偿未缴纳所得税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招股书显示,李洪文现任爱迪特董事长、总经理,且间接控制公司合计51.75%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首轮问询函中,深交所针对个人所得税缴纳进行了问询。问询函要求爱迪特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此,在首轮问询回复报告中,爱迪特披露称,2015年12月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洪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斌与全民中国(指“Q&M DENTAL HOLDINGS (CHINA) PTE.LTD.”)、全民爱迪特(指“Q&M AIDITE INTERNATIONAL PTE. LTD”)签订了《补充总体协议三》。根据协议,爱迪特有限(指秦皇岛爱迪特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即爱迪特前身)减少注册资本2303万元,减资后爱迪特有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97.00万元,减资的2303.00万元归全民爱迪特所有;作为补偿,全民爱迪特支付李洪文、李斌等值于人民币2878.75万元的新币。其中,李洪文取得等值于人民币1703.75万元的新币、李斌取得等值于人民币1175万元的新币。2015年12月22日,全民爱迪特向李洪文、李斌支付了上述境外补偿款。对于该笔境外补偿款,李洪文、李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回复报告中,爱迪特还解释称,根据李洪文、李斌出具的说明,因二人当时对税法理解不透彻,未就该笔所得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3月,公司就该笔境外所得相关税款事宜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获得了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始人缴纳税款的请示函>的答复》——请示函涉及的内容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精神,既非税务机关责任又非纳税人失误,也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而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的,已经明确应按追征期最长为五年来执行。鉴于公司请示所述的税款缴款期已超过五年,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执行,不予追缴。

爱迪特还特别提及,公司保荐人及律师认为,就李洪文历史上曾经从全民爱迪特获取的境外补偿未缴纳所得税事项,主管税务部门已出具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而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并同意不予追缴的答复,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11月22日,爱迪特对外公开了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9日,爱迪特正式挂牌新三板。对此,一位税务资深人士指出,爱迪特在拟挂牌新三板前应进行税务方面专题核查和培训,特别是应对公司历史欠税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如果中介机构和企业当时主动提出这一问题,爱迪特的欠税实际上在符合追缴的期限内。主板券商等中介机构不就这一漏税问题进行纠正,给国家税收造成一定损失,其背后原因值得探究。一般来说,存在中介机构和公司私下沟通后一致决定选择性忽视的嫌疑。具体到爱迪特,其中介机构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存疑,其董事长未合法纳税也涉嫌存在一定的诚信问题。

记者就此问题致电致函爱迪特采访,并请爱迪特补充披露公司实控人及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额等信息,同时就个人所得税未缴纳“既非税务机关责任又非纳税人失误”这一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爱迪特仅回应称“具体情况公司已于《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P103-106页进行详细说明。”针对爱迪特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