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慕180公分的他...女送球拍性欲高漲撲倒強吻摸鳥 1證據判有罪
台中市潘姓女子与一名男子同是羽球社团成员,潘女在去年间以赠送球拍为由,邀约男子到住处,潘女趁机强勾男子推倒床上后,亲吻男子胸部、强摸下体,男子趁机以手机录音搜证,潘女仅认亲吻,否认其他犯行,二审驳回上诉,判潘女1年7月徒刑。
判决指出,潘姓女子与一名身高180公分的男子是羽球社团团员,非男女朋友关系,去年5月11日晚间10时许,潘女以欲赠送羽球拍为由,邀请男子到住处拿球拍,男子抵达后,以球拍放在房间为由,引诱男子进入房间内。
男子拿完球拍欲离开,潘女随即脱去上衣,以手勾男子的颈部,把男子勾倒到床上,男子挣脱起身后,潘女再次将推至床上,以身体压制男子 ,期间男子一再表示拒绝及制止,潘女仍不予置理,执意将男子衣服掀起,亲吻男子胸部、身体。
潘女手接着还隔着裤子碰触男子下体,经男子奋力抗拒、挣扎、喝叱后,趁隙逃离,女子才未性侵男子得逞。
全案在台中地院审理时,潘女否认有妨害性自主犯行,辩称仅有亲吻男子,且强调当下男子没有抗拒,还指控「他(男子)精神有问题与我没有关系」。
法官审酌,此案有男子提供的录音、通讯软体资料,认为男子在案发前与潘女交好,无理由陷害女子,也认为潘女有提到「就跟我做爱一次」等情状,有录音译文为证,认定潘女有表达要与男子做爱的意思,潘女既然以着手强制性交的强暴行为,即应负强制性交未遂的刑责,依法判刑1年7月。
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合议庭认为,一审量刑适法,无裁量过当之处,驳回潘女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仍可上诉。
台中市潘姓女子涉嫌在去年间欲性侵羽球社团男团员,台中高分院判她1年7月徒刑。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