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黑司法】轮奸少女后焚尸「非情节最重大」逃死 天理何在

林春雄(穿黑衣者)和女友,5年前轮奸邱姓少女还残忍焚尸,高院更三审认定林春雄等五人非情节重大犯罪且有教化可能,各判无期徒刑。(林伟信摄)

新竹男子林春雄和女友黄晓云等同伙,2015年轮奸邱姓少女还残忍焚尸,高院更二审将首谋林春雄判死刑,其余4男女判无期徒刑,但更三审认定林男等5人非两公约情节最重大犯罪,且鉴定结果有教化可能,将5人全判无期徒刑。

更三审认为林春雄等5人是不确定故意杀人,与预谋计划性杀人, 在恶性评价上仍属有别,因两公约规定「非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判死 」,台湾已实施两公约,林等5人非最重大的犯罪,不得判处死刑。

合议庭表示,林春雄等人送台大医院鉴定,认定有教化的合理期待可能性,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无法以极刑对待;但他们犯行重大 至极,仍应量处法定刑中次严厉刑,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一审将5名恶煞判处无期徒刑,高院改依伤害致死等罪各判处无期徒刑至20年不等徒刑,但更一审认为,林男等人恶性重大,其犯行均不可轻饶,依杀人罪论处无期徒刑、20年徒刑,林男是主谋且犯 后后没有悔悟,为符合社会上普遍认的法价值将他判死。

高院更一审斥责首谋林春雄罪行重大将他判处死刑、其他3名共犯判无期徒刑、黄女判刑20年,最高法院以少女遭重击后有无存活机会、送医可否免死等5大理由,昨将全案发回更审,再度引发民众 质疑最高法院不愿判死刑的争议。

最高法院审理后却认为,法医研究所解剖报告称少女「但及早送医 ,应有不小存活机会」,原判决因为此认定少女死亡结果是因于林男等人离去,但后来又有不同的认定,少女受到第2次撞击而伤重昏迷后,究竟有无存活机会,原判决前后理由论述矛盾。

合议庭表示,黄女在现场且对其他人性侵少女没有意见,原判决何以黄女没有性侵的犯意联络,另林春雄等人喝完保力达B一瓶后,原判决没有说明为何喝酒后并未达辨识力降低状况的理由,且杀人犯意 与结果也未调查清楚,因此撤销死刑判决。

高院更二审斥责林男罪行重 大判处死刑,其余4名男女判处无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认为林男愿意提供房地赔偿并非完全无悔意,第3度撤销发回更审,林再度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