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曲棍球案检察官不受惩戒 监院提再审仍被驳回
办曲棍球案检察官不受惩戒 监院提再审仍被驳回。本报资料照片
台中地检署检察官陈隆翔,因在彰化地检署任内侦办曲棍球协会补助款案,遭监委高涌诚提案弹劾,司法院职务法庭判决陈不受惩戒,监委不满提再审,惩戒法院第一审认定再审「显无理由」判决驳回,监院提上诉,第二审仍驳回。
惩戒法院第二审认为,监院主张陈隆翔尚有其他非属原移送范围之违失新事实部分,未经践行弹劾案之审查决定程序,即迳行移送并办,移送程序违背规定,而无从由职务法庭于裁判前先命补正,监院上诉指摘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情形,核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本案起因,监委高涌诚认为,陈对李女以伪造文书、侵占罪缓起诉,但未论断她盗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实,也没有将伪造印章、印文没收,发还李女后结案,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及检察官伦理规范,提案弹劾并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但去年职务法庭合议庭认为,李女伪签署押的行为,在法律属于吸收关系不另论罪,况且陈已在缓起诉处分书中认定她有伪造署押的行为,而伪造的署押部分,执行检察官可向法院声请单独宣告没收,陈办案没有违失。
至于扣案的「彰化县体育场活动组」圆戮章是否属于公印,李女是否构成侵占,则为法律见解的范畴,不能成为惩戒事由;陈认定李女基于行政作业便利,将各校教练提供的选手名单委托他人整批刻印,主观上无犯意,法律见解并无不妥。职务法庭认为,因无证据证明陈男有明显重大违误,判决不受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