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变更要保人 当心遗赠税

高雄国税局说明,「遗赠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继承人及其配偶的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因此,被继承人于死亡前两年内若赠与上述对象保单,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其已缴纳的赠与税连同利息,可自遗产税额扣抵,但扣抵额不得超过赠与财产并计遗产总额后增加的应纳税额。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A君在2022年10月死亡,生前以本人为要保人,并以子女及孙子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投保4笔保单,但2022年2月将要保人变更为四位子女及孙子,变更时保单价值准备金合计340万元,已超过当年度赠与免税额244万元,应申报缴纳赠与税。

不过,A君生前未申报赠与税,高雄国税局审理遗产税时发现,该四笔保单属死亡前两年内赠与财产,因此辅导继承人补申报遗产税。

至于赠与税部分,依「遗赠税法」第7条规定,改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其缴纳的赠与税可扣抵A君遗产税。

国税局官员则指出,上述保单为寿险契约,根据「遗赠税法」规定指出,指定受益人的寿险契约,死亡给付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而A君死亡前两年变更保单要保人,反而被课征遗赠税,可说「弄巧成拙」,提醒民众中途变更要保人,应注意相关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