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少年的你” 这两部法律“六一”开始施行
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李楠楠)今年“六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正式施行。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这是为全国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一份厚礼。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在总则中明确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一定要求,其中包括“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这一原则性要求在其他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主要体现在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方面。郭林茂介绍,关于未成年人的很多事情,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近年来,校外培训乱象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难题,问题如何解决?对此,法工委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些规定,例如“学校不得占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这些法律规定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提供了一定法律支撑。目前,校外培训乱象有必要进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俨然成为第二教育体系,造成“校内不学校外学,校内不教校外教”的情况,把本该在学校完成的义务教育任务,变相转嫁给家庭和社会,给国家的国民教育体系带来较大冲击,也加重了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影响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当然,治理校外培训乱象,也需要多方面综合施策,包括规范校外培训,也包括完善教育相关法律、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内容等。”郭林茂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什么是专门学校?专门学校起源于工读学校,现在全国有近百所。“未来要根据需要建设专门学校,专门学校要有进一步发展。”郭林茂告诉记者,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要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并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