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金可抵债 成猎税重点
法院对强制执行保单见解转折
欠税大户想「藏富于保险」赖帐,行不通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去年底裁定,保单价值准备金具现金价值的实质权利,可拿来强制执行偿付欠税跟债务后,新北市税捐稽征处循此裁定,一次追回一笔2千余万元的十余年欠税款。此案是利用保价金成功追税的首例,未来有欠债手上又有大额保单的民众,恐成为猎税重点。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表示,一位林姓欠税大户,滞欠2,000余万元的娱乐税十余年,过去经移送强制执行多年,名下已无财产,且早已出境,有关限制出境、禁奢条款、拘提管收等手段都已无法执行。
后来新北税捐处发现,林姓欠税人名下购有累积高达近亿元的保单,以人寿保险为主,也包括外币保单和投资型保单,税捐处因而提起民事诉讼求偿,主张保单解约偿付欠税及迟延利息。
但欠税人及保险公司均声明异议,并援引105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谈会见解,主张要保人缴纳保费累积的保价金不是要保人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还没构成保险给付条件时,自然没有任何金钱需要给付给要保人,执行机关也无权命令保险公司终止契约,偿付解约金。
新北税捐处于是从109年起,开始与林姓欠税人及保险公司缠讼,一、二审皆败诉,法院的理由支持保险公司及欠税人的看法,认定保险具有一身专属性,不适用代位权规定,除非要保人同意解约,或保险给付条件成就,否则不能拿来抵债。
不过,最高法院去年底召开民事大法庭的裁定,让争议大逆转,也统一了见解。根据裁定理由,保价金具有现金价值的实质权利,且并非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不因保险契约未经终止或特定事由未发生,而有不同的认定。换言之,法院可以终止债务人为要保人的人寿保险契约,命保险公司给付解约金,再以解约金偿付债务。
林姓欠税人在得知裁定结果后,为减轻须额外给付的迟延利息负担约235万元,及避免保单被解约、失去投保利益,已主动缴纳欠缴的2,358万余元税款及执行费用88万余元。
新北税捐稽征处强调,这项裁定为稽征机关清理欠税可执行寿险保单创造先例,对税务机关欠税清理工作注入强心针,日后也可作为各税务机关与执行机关执行保险契约时的依据,开启执行保险契约清偿欠税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