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签了「批注」竟不知放弃理赔权 只能吞苦自付医疗费14.4万
民众买保险得搞懂「除外责任」就是「不理赔」的意思,就连「批注」事项也要确认清楚,免得等申请理赔医疗费14.4万多元时,才知自己早已同意排除椎间盘脱出及相关合并症的治疗,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
这位迷糊保户是在13年前买终身医疗险,额外还附加医疗定额型定期险,并在要保书告知事项说过「1年多前得知有椎间盘脱出,每周到医院复健五次,治疗时间约5个多月」。
当时保险公司得知保户买保单前有以上的就医情况,便先跟保户说如果一定要买这张保单及附约医疗险的话,就须同意「以批注方式」将日后有关椎间盘脱出及其相关合并症的治疗,不在保单的保障范围内。
保户遂签约缴费获得保险公司承保,保单上面并该批注书,等同于双方都接受批注书为保险契约的一部份。
没想到保户去年3月因「第五腰椎第一荐椎椎间盘突出合并双侧神经根病变」于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住院开刀半个多月后出院,其家属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14万4,000多元时,保险公司即以治疗疾病属于「批注事项的除外责任」为由,表示非在保障的范围内,也就无法依约理赔医疗保险金。
保户不甘白缴好多年的保险费,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请调处,而评议中心委员为求慎重还咨询专业顾问,得到的意见有2点。
1、保户在投保时已罹患椎间盘脱出,并在保险公司核保后,同意以批注除外的方式处理。因此,椎间盘脱出及其相关合并症的治疗已不在保单的承保范围内。
2、保户因「第五腰椎第一荐椎椎间盘突出合并双侧神经根病变」住院开刀治疗,而该状况确实为批注事项范围内,也就是不属于承保之内。
评议中心委员表示,基于契约内容都是双方签名同意的前提下,也就没有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认定保户败诉。
保险契约的构成本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的构成部分。契约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保险范围的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条款约定的疾病或伤害接受诊疗,或经医师诊断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依本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
批注的约定本契约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要保人与本公司双方书面同意且批注于保险单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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