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放款备抵呆帐率 分3年提足1%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合理反映保险业放款资产品质以强化其储备因应未来景气反转时的健全经营能力金管会宣布,增订保险业放款提列备抵呆帐比率不得低于1%,不足数应自明(103)年起,分3年提足,整体保险业影响数约7、8亿元。

金管会表示,为储备保险业因应未来景气反转时的健全经营能力,并落实以风险基础的资产管理能力,已采循序渐进方式检讨保险业从事放款相关法令,并完成保险业资产评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修正草案研议,将于近期内依法办理预告。

保险局主秘施琼华表示,增订保险业对放款资产提列的备抵呆帐,不得低于第一类至第五类放款资产扣除寿险贷款、垫缴保费及对于我国政府机关债权后的债权余额全部之和的1%,以及逾期放款与催收款经合理评估已无担保价值合计数等最低标准,另外,其提列不足数应自103年1月1日起3年内分年提足。

据保险局统计,若依现行规定统计,目前整体保险业放款约7000余亿元,其中,放款仍集中在寿险业全体提列备抵约70亿元上下,若依明年起新制实施后,保险业备抵约将增加8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