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修正 金管会预告

其中,增订保险业总经理本人或其关系人同时担任其他保险业之董(理)事、监察人(监事)或总经理,推定有利益冲突之规定。

金管会指出,目前实务上,没有任何公司总经理违反利益冲突。

另外,考量实务上有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银行持有保险业股份,并可能有负责人兼任情形,基于国营金融机构系代表政府利益而应得排除适用利益冲突之立法意旨,增订保险业董(理)事、监察人(监事)是由政府及其直接、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银行担任及其所指派者,亦得排除适用利益冲突之相关规定。

金管会表示,为广纳多方意见以期修正方向臻于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将于近日刊登行政院公报外,亦将于金管会网站刊登法规草案之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见,请于公告翌日起30日内,至金管会「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之「草案预告」网页内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