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儿童人权 司改须有决心
(图/取自司法院官网)
11月20日通为「国际儿童人权日」,司法院在每年11月举办「儿童人权月国际研讨会」,今年方在11月14日举办。当日下午以「少年刑事案件之量刑机制」,由专家学者分别从日本法及德国法剖析,「新北割喉案」后社会尤为关心的议题之一。可惜在讨论具体的研究内容前,即浮现问题,谨就以下问题公开呼吁司法院厘清:
首先有专家表示,「由于少事法修正迄今,相关判决始终未能公开,研究者不易了解少年司法实务上,究竟如何处理少年刑事案件中的科刑问题?」此从《少年前案纪录及有关资料管理办法》可见:第21点已规定(仅有)司法院有权利用少年前案资料,进行委托研究。如何连司法院自己委托研究的学者专家,也无权阅览少年案件的档案资料?
再者,现行少事法原意为保障少年隐私,作法却是遮蔽全部少年案件资料,此对于学术研究,甚至少年本身行使防御权、(儿少)被害人行使抗告权无所依凭,已是对儿少本身的权益严重侵害。司法院对此根本问题,应速谋补救。
目前《少事法》量刑法制并不完备,但若研究结束后,司法院将来改革的方向是「大幅整体减少」少年刑度,又如何与「新北割喉案」后的社会期待沟通?社会冲击恐不是专题研究计划的考虑内容,却紧密攸关立法的实现。司法院内部实需要评估,做足对话准备,亦应先从争议性低的建议做起,待取得社会共识后再推进长期目标。
最后,《少事法》第79条适用刑法第74条成人的缓刑制度,不免有捉襟见肘之窘。缓刑具有暂不执行刑期,并且观察受刑人的作用。而成人缓刑,自有《刑法》第74条第2款的附带条件作为配套;对于少年缓刑,却全盘适用成人的缓刑规定,而不适用少事法自备的保护处分。少年刑事案件反而舍近求远,去适用成人刑法,令人难以理解。
《少事法》第82条却又横空飞出,少年在缓刑时,应付「保护管束」,而「保护管束」在少事法中如何执行、撤销竟无明文依据,仅由实务迳行依照成人适用的「保安处分执行法」,而非少年保护事件「保护处分」中的保护管束。同条第2项却又规定,保护管束由少年保护官负责。使得「少年」刑事案件,适用「成人」的保护管束规定,却由「少年保护官」负责,但撤销保护管束(等同撤销缓刑)的决定权又在「检察官」,而非实际辅导、最为了解少年的少年保护官。
司法院这次研讨会固然值得肯定,但更须定期检视整体的儿少保障。而作为重要内控机制的「人权与儿少保护及性别友善委员会」,22名委员中仅有6个民间委员,108年来1年召开会议2次,今年更是只有1次,离设置要点规定的4个月1次,1年3次,相差日远。
对比人民只能无穷尽的喟叹,整个政府能做的实在太多了!盛大庆祝「儿童人权日」根本不在形式,而是政府到底实际兑现了多少「改革的决心」?(作者为中华儿童及青年协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