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了还手,不负刑事责任吗?
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2020年5月底,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某路段处,因其所驾电动车抢道行驶,与后面周某醉酒驾驶的黑色别克轿车差点发生碰撞。张某和周某以及副驾驶座上的马某发生口角,对骂后双方各自离开。
马某驾车驶离发生口角地段后在前方调头,并追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周某、马某下车后,随即将张某从机动车道拉入非机动车道进行殴打。张某被二人拳脚围殴倒地,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正在围殴其的周某、马某上半身用力挥刺,致被害人马某左颈、左肩等部位,周某头顶部、左臂等部位受伤,马某因伤倒地。张某则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
马某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经鉴定,系遭锐器刺切颈部致左颈内静脉、左锁骨下动脉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死亡。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构成轻微伤。
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系针对行凶实施的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则主张,张某是在进行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公诉机关当庭答辩称,张某属于防卫过当。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交通琐事与被害人一方二人产生口角,双方分开后,被害人一方二人为逞强,再次返回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围殴被告人张某时,被告人张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尖刀,朝被害人一方二人头部、颈部、手臂等处用力挥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因受到二人围殴,为避免本人受到严重伤害而持刀刺切被害人一方,其行为具有防卫目的。但被告人张某遭到围殴后,未经言语警示而持刀主要朝对方头部、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挥刺,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普法提示
很多人认为在打架案件中,如果还手一定属于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例如假象防卫和防卫过当。
以此案为例,张某的行为发生在马某、周某对其进行不法侵害之时,可以进行防卫,但是张某的行为不仅在结果上造成了重大损害,而且在手段上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首先,在案发当时张某就手握折叠刀,并且刀刃锋利、刀头尖锐,具有隐蔽性,在未示警的情况下就持刀刺切,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其次,张某是反握刀柄用力刺切,且刺切的部位均为对方头部、颈部等上半身要害部位,最终导致马某急性大失血死亡。
最后,根据张某供述,其是低着头往前乱刺、乱划;从相应的鉴定意见来看,三名被害人身上都有多处伤口,这就意味着张某没有控制持刀刺切的次数,在主观上对于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放任故意,难以认定其行为是仅为防卫所需。
综合以上因素,张某的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