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倒会?债权逾期2年 才能列为呆帐抵税

▲不少企业会认列呆帐以抵税,图为减税示意图。(图/视觉中国CFP)记者林昱均/台北报导

日前有公司2016年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先将该年度的到期呆帐1,200万元直接认列损失抵税,而并未遵守2年的债权缓冲期,最后惨被国税局剔除损失并补税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债权必须要在到期2年后,完全未收到本金利息,并收集应收帐款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后,才能作为呆帐认列损失抵税。

不少金融业或是电信业往往会遇到人头诈骗,也就是用人名义借贷或是多笔小额电信消费绑定帐单,最后因为找不到当事人,往往只能认列呆帐。不过,想要用呆帐条款来抵税,恐怕还需注意税法规定。

北区国税局表示,按所得税法第49条第5项第2款规定,债权中有逾期2年,经公司催收后,欠款人仍未缴本金或利息,才能视为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而且该企业必须保留应收帐款、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和证明,并且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才能做呆帐损失抵税。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日前有甲公司被乙公司倒债1,200万元,乙公司的负责人不见踪影又不还钱,最后债权在2016年2月到期后,该年甲公司因为不熟悉税法规定、就先列报呆帐损失,最后国税局认定甲公司没有遵守债权逾期2年才能算呆帐的规定,因此剔除甲公司的呆帐损失并要求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