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 应并入其遗产总额 依法申报
台北国税局说明,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虽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征赠与税,惟赠与人如在赠与后2年内死亡,该财产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之时价,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于2020年7月赠与配偶乙君台北市松山区土地1笔,公告现值新台币1,200万元,申报取得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后,移转登记于配偶乙君名下。甲君于2021年5月过世时,赠与配偶之土地已增值,2021年公告现值为1,350万元,该地虽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仍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日公告现值1,350万元,与被继承人其他遗产合并申报遗产税。
台北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宜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财产移转情形,以正确申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