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481项检验检查结果可跨院互认

日前,北京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本市对181项医学检验结果、3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实行互认。《方案》规定,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的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互认项目将跟随医疗和信息化发展适时动态调整。

(北青报记者 蒋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