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 破除“一次配置、固定年限”单一供地模式

3月29日,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发布《北京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全市工业用地采用“先租后让”方式配置的工作路径。明确了北京市范围内新增及盘活存量工业用地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时,适用本指导意见。

据介绍,“先租后让”方式配置土地,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约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地均产出)、税收、创新能力、地区贡献率、本地就业人口等考核指标。企业通过约定考核后才能取得后续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让”方式配置土地能够切实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

通过先租后让方式配置工业用地,土地配置将破除“一次配置、固定年限”的单一供地模式。

由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间企业生命周期和用地诉求存在差异,统一供地年限和供应方式难以满足各类行业差异化需求。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产业用地,租赁年期一般不超过5年,出让年期与租赁年期之和一般不超过20年,可满足各类行业用地年限差异化需求,有效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健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

“先租”可以达到试错、纠错的效果,转出让前设立达标考核环节,保障企业拿地后的发展活力。同时,“先租后让”方式推动了所有者权益实现形式,向着追求长期、可持续、综合化的自然资源资产(土地)收益及其衍生收益转变。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换产业类型、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租金或在未完成开发建设前转让、转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履约监管协议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解除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