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护人身体多处瘀伤 菲籍女看护否认施暴…判决出炉
▲屏东地方法院 。(图/资料照)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菲律宾看护「阿莉」于凌晨频繁起身照顾郭姓妇人,但郭妇女儿发现母亲手臂等多处有瘀、挫伤,调阅监视器,报警送办,屏东地方法院依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但认为并无谕知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之必要。
判决书指出,「阿莉」于111年10月起担任郭姓妇人的看护,本应注意看护行为之力道及位置,避免郭妇受伤,讵她于于112年6月29日凌晨1时42分至4时33分间,竟因深夜、凌晨凌频繁起身看护郭妇,而渐失耐性,于搀扶、调整、碰触郭妇身体之看护过程中,未注意施力之力道、位置有所不当,致郭妇右侧前臂、肩胛瘀伤及左足踝等处受伤。
法院审理,「阿莉」坦承担任郭妇看护,惟矢口否认有何伤害、过失伤害之犯行,辩称「我从没有伤害她,郭妇可能自己撞到或容易瘀青,不知道伤害如何来的」等语,法院认疏忽发生意外造成,衡诸「阿莉」大学毕业,来台4年,月薪新台币2万2千元,判刑2个月。
法院以外国人犯罪经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并予驱逐出境之必要,应由法院依据个案之情节,具体审酌该外国人一切犯罪情状及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安全之虞,审慎决定之,尤应注意符合比例原则,以兼顾人权之保障及社会安全之维护。
而「阿莉」为菲律宾人士,因工作来台居留至116年3月间等情,虽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斟当事人意见、被告犯罪所受刺激、情节、性质、品行、生活状况等节,尚难认被告有继续危害社会安全之虞,认为并无谕知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