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涉性骚扰拥抱女子 竟请高雄学弟偷调监视器协商

北市一名员警阿德(化名)与高市另一名员警阿勇(化名),去年阿德因性骚扰女友人A女,事后请阿勇帮忙调阅监视器。(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北市一名员警阿德(化名)与高市另一名员警阿勇(化名),去年阿德因性骚扰女友人A女,事后请阿勇帮忙调阅监视器,2人分别被依性骚扰与非法调阅监视器,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阿勇与对方和解,获缓刑两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的前台北市警局万华分局西门町派出所警员阿德(已于民国112年5月底离职),以及现任高雄市警局三民第二分局阳明派出所警员阿勇。两人为高中学长学弟,案发时与共同友人及A女同聚高雄某KTV包厢饮酒唱歌。

当晚,A女先行离开包厢休息,阿德随后坐至其身旁攀谈。翌日清晨4时48分,两人准备回到包厢时,阿德趁A女不及反应之际,趁机拥抱A女。A女事后报案,案件进一步延烧。

为求事件圆满,阿德要求学弟阿勇利用警察身份调阅KTV监视录影画面。阿勇虽非案件承办员警,却仍假借职务之便,于5月19日前往店家要求查看画面,并以手机翻拍案发影片3段,透过通讯软体传给阿德,最终影片还被用于与A女协调。

法院指出,阿勇身为公务员,应知遵守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却违法利用个人资料,侵害A女隐私权。此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权益,更重创警察形象。

法院审理后认定,阿德为满足一己私欲,任意触摸他人身体隐私部位,显欠缺尊重个人对于身体自主权利之观念,并对告诉人身心造成伤害;阿德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性骚扰行为违反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被判处拘役40日,可易科罚金。

阿勇身为派出所员警,应深知遵守法律秩序之重要性,仅因同案被告阿德欲了解案发过程,竟利用其职务上之权力,非法搜集、利用告诉人之个人资料,所为显属非是,而阿勇则已与A女达成和解,赔偿6000元,显示其悔过态度较为积极。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利用职务非法调阅个资,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2年。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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