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名司法院副院长 姚立明喊「一生不求官」曝强项:丰富政治经验

立法院10日进行司法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人事同意权案资格审查,司法院副院长被提名人姚立明前往备询。(姚志平摄)

司法院副院长被提名人姚立明今(10)日至立院全院委员会报告并接受询答,他举新闻自由为例,强调了解政治实务,才能确实落实宪法条文。他也提及,有人说他不忠于政党、特定意识形态,不就正好证明他只忠于专业及自己的良心吗?这不正是大法官所需要的条件吗?且立法院现在民进党没有多数,要通过不容易,这么崎岖困难的一条路,怎么可以用酬庸来形容呢?

姚立明今说,宪法不但是具有最高性的根本大法,也具备强烈政治性,这也是他为何强调宪法是一部政治法,此非指大法官可以任凭政治倾向、价值解释宪法,而是大法官解释宪法时,不论是针对人权条款还是组织,不得单就宪法文字来做理解,而是必须考量各个国家实际的政治发展状况。他说,宪法法庭既是法院也是宪政机构,作为一个法院,宪法法庭必须遵守严格的诉讼程序,意味着裁判不能够随多数、少数意见而更改,跟立法院议决法律是完全不一样。

姚立明说,宪法法庭既然是一个法院,就不会是民意代表机构,所以不受民意拘束,也不对选民负责,而且只能被动的因为诉讼请求而行动,不像立法院或总统,对于政治问题可以主动采取行动。而宪法法庭同时也是一个宪政机构,是宪法参与权力监督与制衡的一份子,其决定具有一定政治影响力,并影响与其他宪政机构、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姚立明表示,宪法法庭作为一个宪政机构,必须将决策局限于宪法争议上,且必须在宪法面前证明合理性,不像立法院的决策,是在选民面前证明合理性。不过,因为宪法法庭被宪法赋予制衡政治运作的功能,比如说制衡多数决,因此也经常被动参与实权间的政治争议。

姚立明表示,因为宪法法庭具有法庭跟宪政机构的双重结构,所以不可能自外于政治,这就是为什么司法院组织法会把「丰富政治经验」当作提名大法官的条件之一。他说,自己长期参与公共事务,特别是媒体工作,所以他愿意用新闻自由来说明,他的政治经验为何能成为他解释宪法的帮助。

姚立明指出,早期台湾新闻自由的侵害,多数来自于党政军外部干涉,不论是364号还是689号,关于新闻采访自由不能侵害个人人身自由等,都是针对新闻外部自由的保障所做的解释。

他说,而我国从威权转型到民主体制以后,不论是传统的报刊广播媒体,或者是新兴的有线电视网路媒体,新闻自由来自外部干涉已逐渐改善,但来自新闻内部的侵害,简而言之就是媒体拥有者、老板对所属编采人员编辑自由、报导自由的干涉,与日俱增。特别是涉及选举或政治新闻,媒体拥有者常以自身政治意识,强制要求所属新闻工作人员配合,使得宪法明文保障的新闻及言论自由至今无法成为新闻工作者后盾,反而成为媒体老板的护身符,这对未来中华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极为不利。

姚立明指出,他钻研宪法后才深知,宪法保障新闻自由,是保障新闻工作人员的自由,他也因为参与公共事务,才了解现在新闻媒体的环境,跟内部运作的实际状况,才更能体认到目前宪法保障新闻自由,还有一大块没有落实。如果我们希望,宪法保障的言论新闻自由的应然性规范,落实在实然性的政治当中,他的政治经验应有助于未来相关新闻自由的解释。

姚立明强调,我国宪法和所有的民主国家一样,8成都是组织编,包含了权力分立基本原则、地方自治与中央政府、宪法跟政党政治选举的基本原则等,这些都是必须实际参与了解政治实务的人,才能够确实落实宪法条文。所以如果不能将静态的宪法规范跟动态的政治现实结合,就不可能做出一个让各种宪政机构信服的宪法解释。

姚立明指出,他自学生时候就接触宪法,在德国就拿修宪来作为论文的主题,学成归国以后,不但参与了解解严、开放党禁报禁、集会游行法制定,以至于90年代开始修宪,他都受邀提供研究、提供意见,「所以我自信能够担任适任的宪法解释者」。

他说,他一生不求官,有人质疑总统提名对他而言是酬庸,可是大法官提名需要一定的法定资格,提名的程序就非常的繁覆,更何况提名是需要经过立法院同意的。大家都知道,立法院现在民进党没有多数,要通过不容易,这么崎岖困难的一条路,怎么可以用酬庸来形容呢?另外有人说他不忠于政党、特定意识形态,不就正好证明他只忠于专业及自己的良心吗,这不正是大法官所需要的条件吗?「我就是因为确信坚持专业与理想,用自身的宪法专业、丰富的政治经验,可以让宪法解释更精致的落实,他才接受总统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