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五枚指纹锁定的凶手,1981年长治市郊南垂公社母女被杀案侦破记
70年代接警的民警
1981年4月30日11时左右,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接到南垂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南垂公社关村大队时年47岁的女社员李先花和其只有5岁的女儿桂某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家中,经初步勘查是被人打死的。经李先花丈夫桂某的清点,家中丢失了少量现金和山西省粮票85斤。
1981年版的山西省粮票
于是,长治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郊区分局刑警队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先后驱车赶往关村大队进行现场勘查、群众访问和尸体检验工作。
勘查表明,李先花家的屋门当时是敞开的,李先花和桂某某母女的尸体衣着整齐的并排仰卧在室内的地面上,地上、墙壁上四下都有喷溅状血迹并伴随着部分脑组织。
插图:李先花母女遗体
经法医检查,李先花和桂某某母女的头部被打得血肉模糊,颅骨均呈粉碎性骨折,判断直接死因系被钝器反复猛烈击打导致颅脑损伤、颅内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凶器被确定为靠在房屋东南角门口的一根断裂的铁锹木把,因为在木把上检出大量的血迹,经检验血迹的血型和死去的母女的血型一致。
室内靠着西北墙角和东北墙角的两只木箱子被撬开,里面的衣物被翻乱,撬开木箱的工具是一根火柱(该火柱在东北墙角的箱子附近被发现)。此外,在室内西北角发现一只沾有煤屑的右手白色纱线手套,在隔着墙的西院内发现了一只沾血的左手白色纱线手套。
当时警方绘制的现场平面草图
经过比对,撬开现场木箱用的火柱和杀人所用的铁锹木把经群众辨认都是李先花家中之物,说明犯罪分子作案时系就地取材,事先并没有携带工具,因此并不像是蓄意谋杀。极大可能是与李先花熟悉的人趁着李家无人之际闯入室内行窃,正好遇见回家的李先花母女,为了灭口将二人打死。因此警方将排摸重点放在和李先花母女相识,且近期经济条件不好,急需钱财的人。可是,在关村大队排摸出的二十多名嫌疑对象通过核实均因为没有作案时间而被否定或者无法确定。
为了打破僵局,侦查员们在当晚召开了“诸葛亮会”,大家畅所欲言。
一部分同志认为:先期排摸出的嫌疑对象都被否定,说明之前划定的排查范围过窄,需要扩大。
一部分同志认为:应该是第一次现场勘查可能还留有漏洞,比如现场发现了白纱手套,导致一些同志就认为犯罪分子是戴手套作案,现场不会留下指纹,所以导致第一次勘查现场时没有注意到陌生指纹,因此有必要再度对现场进行勘查。
“诸葛亮会”后的决定就是:重新勘查现场,重点查看陌生指纹的情况。
70年代的公安民警
第二次勘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撬开木箱的火柱出现在东北墙角的箱子附近,说明犯罪分子首先撬开的是西北墙角的木箱子,然后再撬开东北墙角的箱子。
其次,根据罪犯遗留在西院的左手手套,室内西北墙角遗留的右手手套的情况。说明犯罪分子在撬第一个木箱子时两只手都戴着手套,因为戴着手套翻找物品颇为不便,因此犯罪分子顺手将右手手套脱掉丢在西北墙角木箱子的东南角。在撬东北墙角的第二个箱子时就只有左手戴着手套,且撬开后就将左手手套脱下丢弃。
如果以上的判断正确的话,现场应该能留下犯罪分子的指纹,且极大可能留下的是右手的指纹。
于是,侦查员们对东北墙角木箱子在碘钨灯以40°角照射下用肉眼进行观察,没发现任何痕迹物证;于是改用全侧光照射下再看,只看到木箱子表面有一层薄薄的灰尘;再将勘察灯照射角度调整到30°,用放大镜进行逆光观察,结果在木箱子的搭扣处左侧发现隐约可见的指纹纹线。众人大喜,将勘察灯照射角度变换成60°进行逆光观察,发现了三枚残缺不全的汗液指纹。
插图:用碘钨灯照射下用放大镜查找指纹的侦查员
对于这三枚指纹的所属,一些侦查员认为按照正常规律,罪犯应该站在木箱子的对面,指纹应为左手所留。但是,一个拥有丰富指纹鉴定经验的技术人员在仔细分析了这三枚指纹的排列关系、纹线流向后,确定这三枚指纹都是右手指纹。更加细化具体的分析后,确认这三枚指纹分别是右手的食指、中指和无名指所留。
此外,技术人员还在作为凶器的铁锹木柄上经过上述的观察方法反复勘查,终于在木柄上又发现了两枚汗液指纹,经过分析后确认这两枚汗液指纹系右手的中指和无名指所留。
至此,案情有了重大进展。但是下面的问题是:指纹发现了,但如何提取下来存在极大难度,稍有不慎就会破坏掉这些好不容易发现的痕迹物证。技术部门经过反复讨论,最后确定使用海鸥DF135型相机在全黑条件下用微型聚光灯垂直照射被摄物体表面的方式成功拍摄下了较为清晰的指纹照片。从木箱上提取到的三枚指纹被编号为1号、2号和3号,从铁锹木把上提取到的两枚指纹被编号为4号和5号。
海鸥DF135照相机
这五枚指纹物证为接下来的鉴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可是,由于这五枚通过千辛万苦提取下来的指纹由于残缺变形和部分纹路糊不清的问题,给接下来的鉴定工作带来了相当的困难和麻烦。为此,技术人员从这些指纹中纹线清晰确定的部分中寻找可供鉴别的细节特征,为鉴定工作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努力,在1号指纹上找到9个细节特征,2号指纹上找到4个,3号指纹上找到4个,4号指纹上找到3个,5号指纹上找到5个。通过这些细节特征的对比,进一步确认2号、3号指纹分别与4号、5号指纹有相似之处,应系同一手指所留。
在获取了这些指纹的细节特征后,警方又将之前否定掉的二十多名嫌疑对象一一提取指纹,和罪行获取的现场指纹进行比对。
经过反复比对,发现关村大队社员刘启法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的指纹与现场获取到的指纹比较相似,但纹线粗细差别较大。为此,拥有丰富指纹鉴定经验的技术人员解释了这种差异形成的原因:由于手接触物体时用力的方向、大小不同汗液分泌多少不一,这种差异就可以形成纹线的粗细不同。这是经过指纹鉴定界的前辈们无数次试验后取得的经验心得,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为稳妥起见,警方将现场获取的1号、2号和3号指纹分别与刘启法右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指纹进行显微镜比对,根据先前确定的细节特征,发现刘启法的指纹相应位置的细节特征有七成和现场指纹的细节特征可以比对上(1号、2号、3号指纹中的17个细节特征有11个相吻合),从而证实李先花家东北墙角木箱上留下的三枚指纹系刘启法所留。据此确认刘启法在案发前到过死者家,并且触摸过东北墙角的木箱子。
在第一次接触刘启法的时候,警方对他的怀疑理由如下:刘启法和死者是邻居,之前经常到死者家串门,在案发前一天还曾到过死者家里,并在留有他指纹的木箱子南侧的躺椅上坐过。万一刘启法声称指纹是案发前一天他触摸箱子留下的,那会对警方造成极大的被动。
因此,警方又将被确定为杀人凶器的铁锹木把上提取到的4号和5号指纹进行显微镜检验,结果这两枚指纹上总共8个细节特征中有5个和刘启法的右手中指和无名指的指纹相应的细节特征吻合,据此确认刘启法的右手握持过这根铁锹木把。
据此,警方认为刘启法有重大作案嫌疑,但预计到刘启法依然可能有狡辩的借口——比如承认触摸过现场的木箱子,承认握持过铁锹木柄,但死活不承认杀人,如果这样警方也奈何不了他。
因此,警方趁着刘启法上工的机会对他的家进行秘密搜查,果然搜出了一包包好的山西省粮票,不多不少刚好85斤。让死者李先花的丈夫桂某进行辨认,他确认这就是他家的粮票,因为部分粮票上有他写的编号。
这下,铁证如山了!
5月3日,是李先花母女下葬的日子,李先花的亲属、邻居以及生前的好友都来吊唁,刘启法也出现在吊唁的人群里头,在向装盛着死者母女的两口棺材鞠躬致哀的时候还掉了眼泪,然而当他走到李先花的婆家和娘家人等亲属面前伸出手准备和李先花丈夫桂某握手的时候,一副锃亮的手铐就铐在了他的手腕上。
铁证面前,刘启法的心理防线当晚就崩溃了,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交代罪行的刘启法
4月30日10点过后不久,刘启法擅自离开工位回家准备旷工睡觉,途经李先花家门前的时候见到院子的栅栏门未锁,就起了盗窃的歹意。于是他随手推门进入院内,端下房门进入室内,从里屋拿了一根火柱撬开房中西北墙角的木箱子,因为翻动物品不便,就顺手摘下戴在右手上的劳保纱线手套扔在地上,窃得山西省粮票85斤和少量现金。随后又持火柱撬开东北墙角的木箱子,正在翻找物品时,听到屋外的脚步声。刘启法顿时惊慌失措,闪身躲进里屋。
李先花母女进入室内后,李先花发现家中被盗,随即就拉着女儿桂某某向里屋走。刘启法见无路可退,遂狗急跳墙,抄起里屋的一把铁锹朝刚进屋的李先花冲去。李先花见状扭头拉着女儿就跑,刘启法追到中屋,从背后一铁锹将李先花拍倒在地。此时桂某某抱着满头是血的李先花哇哇大哭,丧心病狂的刘启法又用铁锹对着桂某某的头部连拍,桂某某当场被拍死。由于用力过猛,铁锹柄竟然从头部折断,刘启法担心李先花还会起身,又用手中的大半截木把对着李先花的头部又猛打几下,将李先花杀害。
杀人后,刘启法不敢再在现场停留,翻墙出院逃回自己家中,将血衣洗掉后又在下午回大队工厂上班。他自以为自己做的事情没人知道,因此在死者出殡的那天猫哭耗子假慈悲地去吊唁,却没想到这一天就是自己落网的日子。最终,刘启法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