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划错重点、侵犯人权的选罢法修法(高思博、吕启元)

立法院于5月26日通过选罢法第26条关于候选人资格的修正案,执政党内宣集中在「黑金枪毒终身不得参选」。(图/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于5月26日通过《选罢法》第26条关于候选人资格的修正案,执政党内宣集中在「黑金枪毒终身不得参选」。乍看之下,排除「重大犯罪」参政,符合民众排黑期待。然而细观修法内容,轻罪、未定罪亦在禁止之列,不仅与当前反黑防诈目的有关,更严重侵犯基本人权之嫌。

《宪法》第23条规定「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在符合比例原则的情况下,人权可以「限制」,但不能「剥夺」。「终身禁止参选」,就是等同对于参政权的剥夺。此次修法有极大争议,明显违反「权力分立」、「一事不二罚」、「比例原则」、「无罪推定」等宪法与法律相当于天条的的原理原则。

一、违反权力分力原则:终身禁止参政是终身褫夺公权,必须经过审判

国会行使立法权时,有相当广泛之自由形成空间,但基于权力分立与立法权受宪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宪法规定,释662号已有详论在案。观察本次修法政府自认主要立法成果即在「重大犯罪 终身禁选」。

任何法律系毕业生都知道,「终身禁选」即是「褫夺部分公权终身」,其法律后果和施以刑罚无异,但是对任何人民要发生此等法律后果,绝不能是立法权大刀一挥即对众多个案判刑确定,只要是相当于刑罚则必须经过法院审判,方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诫命。这次选罢法修法第一个大问题就是立法形同代替司法宣判「褫夺部分公权终身」,严重抵触司法及立法权力分立的界线。

二、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服刑期满一样因同一案禁止参政

修正后的《选罢法》纳入很多罪名,一旦触犯过,即便已经服刑期满,是人生很久以前的污点,一样失去参选资格,这样立法的合理性非常值得商榷。

依司法院释字第384、423、503、808号解释,无论在刑法或行政法上,均确立了「一行为不二罚」之宪政原则。当被告已宣告褫夺公权并执行完毕,再以选罢法终身禁止参政,被告形同因同一案件被处罚了二次,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刑度10年以上未定谳者,被告即失去参政权,显然已违反「无罪推定」的法律天条。不仅如此,更忽视由于法院审级制度的往返,将使被告参政权的行使,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最后又被判无罪,政府要如何对当事人负责?

更大的疑虑是政治考量,此次修法政府大举列入过去几年打造出的「国安法制」中的罪名,观察检调侦办国安案件常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进度缓慢,如果刻意对被告造成此等不确定状态,将严重损害民主过程和当事人人权,且后果也无从弥补。

四、选择性立法:犯某些罪的比犯其他罪的适任公职?

立法院不是万能的,不能滥用多数选择性制定法律。除了修法所列「黑金枪毒」及「国安罪名」外,难道犯「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及「环境犯罪」等者,依其对国家社会危害程度仍适任民选公职?为何曾犯某些罪,就必然会与担任公职有所冲突,犯某些罪就不会?实难以找到正当化的立法理由。没有实质关联性的立法,就是选择性立法。

五、划错重点、文不对题的立法

当前台湾政治败坏的症结是「黑白挂勾」而不是「黑道参选」。执政党刻意规避核心问题,大张旗鼓修法,掩耳盗铃。

我们以最近震惊社会观感的im.B诈骗案来看,这些通缉犯毫不畏惧公权力,宛如大亨的行径,高调地结交政府高层、执法官员,并以之对外炫耀,毫无羞耻,令人咋舌,蔡政府该处理的是黑白挂勾问题,才不会有政府高层和警政署长与通缉犯欢聚一堂的荒谬,基层执法人员才能严格执法。

《选罢法》的修法是故意划错重点,只是为执政党总统候选人成就令名,更对当前治安问题毫无帮助,只给社会避实务虚之感,否则试问imb的曾姓主嫌、炉碴案的郭姓主嫌,他们干这些事需要自行参选吗?对了,也可以仿效一下民进党传统,推出一张白纸的太太、子女选不是一样吗?

(作者高思博为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客座教授、吕启元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内政法制组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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