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连署通过!台湾113年前也有「笞刑」 3千人遭竹片鞭臀部
▲受「笞刑」的受刑人。(图/翻摄自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官网,下同)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湾屡传酒驾、性侵和虐童案,有网友因此发起「鞭刑」提案,每次上限3鞭,3日迅速通过附议门槛,法务部也做过回应,目前全世界还有16个国家有鞭刑,而台湾其实过去也曾有过鞭刑,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就曾在1904年颁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 」,以竹片制成的「笞」鞭打臀部,1921年才废止。
有网友有鉴于台湾性侵、酒驾等案件频传,却没有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还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公道和赔偿,因此在在国发会「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提案,建议酒驾累犯、性侵及幼童伤害等罪犯除现有刑责外,还应额外追加「鞭刑」。3日中午前已通过5000人附议门槛,相关部会得在2018年1月3日前回应。
▼1904年颁布的「罚金及笞刑处分例 」。
法务部因此回应,「会谨慎看待。」不过有法律背景的立委大多认为,以目前民主法治,不适合实施肉体刑。民众的看法则不一,有人认为这是侵害人权,也有人认为这样才能遏制频繁的犯罪案件。事实上,台湾过去曾经施行过「鞭刑」,且将近17年的时间,受刑处分者每年有3至4000人。
根据国史馆台湾文献馆整理组研究员徐国章的专文中提到,台湾总督府在明治37年(西元1904)1月12日,基于「本岛人及清国人之犯罪者,文化程度低且生活贫困」、「短期自由刑的效果莫如行诸多年业已习惯的笞刑效果来得显著」等理由,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按该律令规定,以下情形得酌情处以笞刑:
一、可处主刑三个月以下重禁锢刑之台湾本岛人及清国人之犯罪。二、可处主刑或附加刑罚金一百圆以下之台湾本岛人(须无固定住所或无资产者)及清国人(须无资产者)之犯罪。三、可处拘留或科料之刑的台湾本岛人及清国人之犯罪。
▼受够台湾酒驾、性侵成日常!网提案追加「鞭刑」1.6万人附议。(图/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
文章指出,笞刑是专为台湾本岛人及清国人所设,限用于满16岁以上60岁以下男子, 而通常由法院或是地方厅(决官署)宣判笞刑,两者相比地方厅判决执行的人数远多于法院一倍,「1904年之后每年于警察机关受笞刑处分之人数,迄1918年(废止笞刑前三年)止,皆有三、四千人之谱。」笞刑是以竹片制成的「笞」鞭打臀部,笞数在25下以下时,以一次执行完毕,一天不超过一次,25下以上则加执行一次。
而通常笞刑都是在监狱,是由看守或押丁秘密执行,行刑前会由医生评估状况,并且先如厕后,再命对方伏卧刑盘上,刑盘约1尺7至8吋的十字形板,上面舖有草席,两脚并拢,俯向卧倒,手脚用宽皮带固定,露出臀部后,由巡查补右手执笞执行,文章也提到,「受过笞刑的人返家后15天无法行走、有人7天内皮肤溃烂剥落,一个月后才痊愈,还有人死亡。」
笞刑制度造成受刑人身心上极大痛苦,以及面对亲友和小孩的嘲笑等原因,并认定是非文明制度,「因此施行至大正10年(西元1921)4月28日,总督府才以律令第七号予以废止。 」如今台湾「鞭刑」连署再起,也引发许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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