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修正送议 83年次起役男受军训4个月
配合兵役法部分条文于去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民国83年次起的役龄男子将改征集入营接受4个月以内军事训练,行政院会15日通过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兵役法施行法的修正是推动实施募兵制的配套法案,已列为行政院亟需立法院在第8届第1会期优先审议通过的急迫性法案;国防部应会同内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尽速完成修法。
一、自愿申请入营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者,按出生年次及抽签号次征集。(修正条文第3条之1)
二、役男体位不适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其体位合于替代役或免役体位者之处理程序。(修正条文第12条)
三、各年度应征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员额,应由国防部会商内政部,按年度需要检讨,陈报行政院核定。(修正条文第22条)
四、兵役法第44条第1项第6款所称军人公墓,及本条第1项第1款所称公墓或忠灵塔,其筹建及管理办法,由国防部、内政部分别定之。(修正条文第47条)
五、增列招募办法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教育部定之。(修正条文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