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望区:丈夫死后才发现曾赠与他人巨额财产,钱财是否能要回?

丈夫去世后,妻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曾赠与他人各类钱款32万余元,这钱是否还能要回?2024年10月,博望区法院调解成功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与死者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的一天,徐某某在家中突发脑溢血身亡。随后,张某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其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与被告王某某保持了长达10年之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徐某某生前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不定期地向王某某赠与钱财,金额高达32万余元。张某某认为,徐某某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侵害了自身的财产权益,故诉至博望区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赠与无效,并且要求王某某返还赠与金额约3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认可与徐某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的事实,但辩称徐某某告知其已离婚,对其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不知情,且案涉款项已经在与徐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全部消费,无力退还。

案件结果:

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调解和释法明理下,王某某同意在个人承受能力范围内退还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张某某亦同意该调解方案。日前,案涉20万元已全部转账至张某某账户,案件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而因民事法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徐某某生前在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他人保持男女朋友的交往关系,并在未经张某某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王某某转账及为其花费大量金额,该赠与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张某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因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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