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曾有过养育之恩 孩求免除义务!他坦承:很惭愧只能接受
不曾有过养育之恩,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男子坦承:「很惭愧只能接受」。(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64岁男子阿国(化名)遭到孩子指控,他尚未出生时,父亲就已在监执行,成长过程中由母亲扶养长大,父亲对他不曾有过一日养育之恩,后来父亲离婚后也再婚,另外有自己的家庭。不满父亲未尽扶养义务,如令他负担父亲的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因此依法请求准予免除对父亲之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对于孩子的主张表示,他同意孩子的请求。因为他感觉到很惭愧,到了老年看到孩子所提的书状,他也只能接受。他现在已经没有在吸毒了,也有在工作,不久后就要退休。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阿国的名下无财产,近3年所得分别仅2000元、14000元、94760元,可见阿国已不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而阿国的孩子,对于不能维持生活之父亲,依法即负有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阿国身为人父,在孩子成年以前,依法负有扶养之义务,但却忽视当时年幼的孩子,亟需父亲提供生活扶助及照料,未能克尽父亲的扶养照料责任,明显已构成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
法官认,阿国与孩子长期感情疏离,如强令其负担对阿国的扶养义务,显有失事理之衡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的孩子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款、第2项之规定,请求免除对阿国的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