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违宪 遗产税将迎2变革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私人暨家族企业服务团队资深会计师王瑞鸿。(勤业众信提供/吴静君台北传真)
日前宪法法庭判决遗产税制度部分条文违宪,财政部应在2年内检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等条文,遗产税课征将带来2项变革,包括在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的财产,未来应按比率由配偶负担遗产税;及死亡前2年赠与给生存配偶的财产仍可计入遗产税有关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的计算。
未来《遗产赠与税法》将重大修正,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赠与及《民法》第1030条之1配偶请求权范围修正,我建议应密切观察。
第一个个案是被继承人于死亡前2年内将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张,价值约3亿元赠与其配偶,死亡前2年赠与应纳入遗产总额课税,但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抛弃继承,导致该被继承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为唯一继承人,将前述赠与计入遗产总额后,核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3.4亿元,净额达到3.2亿元,遗产税高达5735万元,即由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负担,已超出该继承人因继承所得之财产。
另外一案为被继承人将土地赠与妻子,同年即过世,土地价值1.3亿元,并同其他财产遗产总额2.2亿元课税,遗产净额1.4亿多元,税额1462万元。惟财政部规范「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应并入其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惟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不得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母子主张若该赠与视为遗产,应可适用《遗赠税法》第17条之1剩余财产差额分配扣除规定。
从前两案来看,宪法法庭认为现行法令将死亡前2年针对特定对象的赠与拟制为遗产,在夫妻间赠与免课征赠与税的规定下,若死亡前2年的受赠人为被继承人配偶时,该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应如何负担遗产税,并未有明确规范,导致配偶以外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连同配偶受赠的财产负担遗产税,不仅不符《宪法》保障平等权原则,也造成继承人继承权的经济价值严重减损,进而侵害人民的财产权。
除此之外,宪法法庭认为法条对被继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的财产,并无相当于《遗赠税法》第17条之1所定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自遗产总额扣除规定,也不符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所以未来2年内财政部进行修法时,应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