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报不实 董监最大法律责任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与台大会计系共同主办「财报不实与董事责任」研讨会。图为理律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吴志光(左起)、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中心教授林建中、中华公司治理协会理事长陈清祥、台大公共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宇、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张心悌、台大法律学院教授蔡英欣、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罗名威等与会专家学者一同出席合影。图/王德为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TCGA)上周举办「财报不实与董事责任研讨会」,搭配《2021/2022年台湾公司治理双年报第二卷第一期》的出版,汇整董事责任相关重要判决,并由法律、会计界专家分享与深入讨论,如「美国、日本、台湾对董事责任的认定与法规设计」等主题。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理事长陈清祥致词时表示,2020年起协会针对公司治理议题出版双年报,今年聚焦「董事责任」九大议题,汇整公司治理相关重要判决及解读,其中,「财报不实」是董监事面临到最大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次研讨主题有二,包括「企业舞弊与财报不实的分析与法律意涵」及「美、日、台董事责任的认定与法规设计」,期能以他山之石及抛砖引玉的方式提供国人更深入的分析与讨论。

针对「董事注意义务」,就公司法而论,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中心教授林建中,与投保中心董事长、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张心悌都指出,美国与台湾完全不一样,美国以「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为判断标准,台湾是以「善良管理之注意」为标准,台湾法律对董监责任的问责较为严苛。

进一步论及证券交易法,张心悌说,证交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采最严格标准,课予董事的责任重,独董的责任又更重。就董事监督义务上,风险管理与法令遵循是董事会对公司业务监督责任的关键事项。林建中也说,因证交法保障公开发行市场的广大投资人,其所采之董事注意标准相较于公司法更高,目的是要强化公众信心、促进投资。

林建中与张心悌皆提及美国法院裁判的基础BJR(business judgment rule,商业判断法则)。张心悌表示,我国现行法对于董事的责任采推定过失,责任重,BJR在美国是保护董事的法院判断,但在台湾,财报不实并没有BJR的适用,「因遵法这件事没有判断的空间」。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蔡英欣则带来日本的做法,就「日本证券诉讼之特征与挑战─以流通市场财报不实为例」说明。她指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简称日本金商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相当于台湾的证交法,责任类型涵盖民事、刑事与课征金缴纳命令。

日本金商法对于发行公司董事等责任主体之民事责任部分,原告投资人所负举证责任,其减轻程度有限,因此降低投资人提诉的意愿。且日本并没有类似台湾的投保中心机构,因此,投资人因没有足够资力、搜证能力处于弱势,无法仰赖投保中心提诉。

蔡英欣指出,日本证券诉讼的发展尚处萌芽阶段,由Livedoor事件及Urban Collaboration事件的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内容可知,发行公司因财报不实所负之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之计算,以日本金商法第21条之2规定,确立其审理模式。

日本公司法为避免董事因不当诉讼而受影响,设有补偿契约之缔结及董事责任保险之相关规定作为配套措施,一方面保护流通市场投资人,另一方面亦试图兼顾发行公司及其董监事之权益,减少其受不当证券诉讼的影响。蔡英欣认为,保护流通市场投资人权益,与确保发行公司及其董监事不受不当证券诉讼的影响,两者均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