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放宽AMC营业税计征

财政部说明,核释放宽原因主要是过去未考虑不良资产拍卖过产中产生的优先受偿税费,例如该不良资产若为房屋,出售时会有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和房屋税;拍卖或变卖货物则可能产生应课征营业税及执行必要费用等。

财政部举例,依过去的课征方式,某AMC以200万元取得不良资产后,如以300万元卖出,财政部即依100万元溢价课税;但实务上,该不良资产以300万元卖出后,若优先受偿税费即达150万元,则AMC实质上只拿到150万元,相较成本亏损50万元,却要缴税,并不公平。

依财政部核释,资产管理公司就已取得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向法院,或行政执行机关声请强制执行或声明参与分配,应于历次执行受分配金额累计数大于原始买价时,以差额为销售额,按5%税率课征营业税。之后该不良债权若再获清偿,则应就该获偿金额按5%课征营业税。

当相关不良债权有抵押物时,依财政部最新函示,资产管理公司销售其取得的不良债权抵押物时,应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销售额,并计征营业税。

举例来说,资产管理公司以250万元向金融机构收购帐面价值共400万元的不良债权(内容物含A、B、C三种资产)。

其中A资产为建物,经法院拍定价格为220万元(含营业税),内含20万元优先分配税费,此时因资产管理公司就该不良债权的实际受分配金额为200万元,小于原始买价250万元,不必课征营业税。之后有其他债权人就B资产声请强制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经声明参与分配后,受分配金额为70万元,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受分配金额累计达270万元,已大于原始买价250万元,应以差额20万元为销售额,按5%课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