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核释:认列商誉 企业需具备3项证明文件
财政部近日将发布解释令,核释公司要进行合并或收购时,要核认商誉时,必须要有「商誉核认检核表」,里面包括「并购的合理商业目的」、「并购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三项证明文件,才可核实认列商誉。
企业常会以并购的方式壮大公司或达成商业目的,官员表示,企业合法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收购其他公司业务,若其并购的成本,超过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净额,超过的部分就可列为商誉,依规定年限摊销。
过去企业在申报商誉时,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缴纳什么文件,或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列商誉,使征纳双方的认知上有所差异,容易产生歧见。
因此财政部将发布解释令,明定公司若进行合并或收购后,要申报商誉必须备齐「并购的合理商业目的」、「并购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三项证明文件,才可认列。
「并购的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明文件,包括决策历程相关议事录及被并购公司或事业的营运背景分析,或是与本次并购案相关并购过程的交易流程、集团组织变化图等。
「并购成本」则包含被并购公司价值评估报告或实地查核报告、并购价格或换股比例合理性的意见书、并购契约、对价支付证明及并购交易的会计纪录等文件。
最后是「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官员表示,企业应检附各项可辨认资产及负债价值的评价报告或收购价格分摊报告,或是所列收购价格所隐含的内部报酬率等比率的综合评估资料;若公司不是与其他公司合并,而是进行收购,则应检附组成业务的投入、处理过程及产出等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