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财部、美商集团首签APA 避重复课税拓投资

中区国税局说明,预先订价协议为营利事业事先与辖属国税局,就其与关系企业间交易之订价原则、计算方法、适用期间及假设条件等进行讨论,于达成共识后签署协议,以避免征纳双方耗费过多时间在移转订价上的查核,并使营利事业在协议适用期间之税负更具确定性及稳定性。

本次签署预先订价协议之美商集团是居世界领导地位之运输设备零组件供应商,其台湾分公司代表表示,充分展现台湾税务环境的国际化。本次预先订价协议协商过程中不仅让国税局深入了解该集团在台湾的发展状况,协议之签署更促使该集团于租税负担稳定下,扩大在台投资布局,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

中区国税局指出,跨国企业集团关系企业间之交易较为复杂且金额通常十分巨大,稽征机关事后审查,易与纳税义务人产生课税争议。该局建议跨国企业,除依据移转订价相关法令规定,每年提交报告及自行评估移转订价结果是否已按各参与人贡献度调整利润配置外,亦可借由预先订价协议之申请,有效降低跨国企业租税风险,同时避免被重复课税,提升其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