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3度合憲…憲法法庭今辯論死刑 大法官態度是否改變引發關注
宪法法庭今针对死刑是否违宪、若不违宪是否须有配套等议题进行辩论,虽然过去的大法官曾在释字194、263、476三号解释中,明确指出死刑并不违宪,甚至在2010年还曾对有关改进死刑的声请释宪案决定不受理,此次完全不同于昔日的大法官,是否改变昔日的见解,格外引发关注。
1985年是大法官首度针对死刑议题表态,在大法官释字194号中,针对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的贩卖毒品罪,处唯一死刑,大法官认为,立法固严,惟因戡乱时期,倘不澈底禁绝烟毒,势必危害民族健康、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宣告并无抵触宪法。
大法官第二度针对死刑议题表态,是绑架长荣少东勒赎的反共义士马晓滨,虽然在取得赎金后释放肉票,但因惩治盗匪条例当时规定掳人勒赎罪是死刑,马晓滨被判处死刑,当初人权团体认为唯一死刑是违宪,参与救援的律师李念祖为此案声请释宪。
大法官1990年作出释字263号解释,针对惩治盗匪条例掳人勒赎唯一死刑规定,大法官认为,惩治盗匪条例为特别刑法,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对意图勒赎而掳人者,不分犯罪情况及结果如何,概以死刑为法定刑,立法甚严,惟依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若有情轻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时本有刑法第59条酌量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其有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复得依刑法第348条第五项规定减轻其刑,足以避免过严之刑罚,与宪法尚无抵触。
当时大法官并未宣告唯一死刑违宪,但认为如有情轻法重的情况,可引刑法59条等规定减刑。当初声援的律师李念祖原打算以大法官的解释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但马晓滨在大法官解释隔天就遭到枪决。
1999年,大法官在针对毒品条例的死刑、无期徒刑规定是否违宪案中,作出释字476号解释,当时大法官指出: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对于特定事项而以特别刑法规定特别的罪刑所为之规范,倘与宪法第23条所要求的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当性符合,即无乖于比例原则,不得仅以其关乎人民生命、身体之自由,遂执两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规定事项,而谓其系有违于前开宪法之意旨。
大法官认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立法目的,乃特别为肃清烟毒、防制毒品危害,借以维护国民身心健康,进而维持社会秩序,俾免国家安全之陷于危殆。大法官也指出,制造、运输、贩卖行为乃烟毒祸害之源,其源不断,则流毒所及,非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受其侵害,社会、国家之法益亦不能免,为害之巨,当非个人一己之生命、身体法益所可比拟。对此等行为之以特别立法严厉规范,当已符合比例原则;抑且制造、运输、贩卖烟毒的行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的内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质,利之所在,不免群趋侥幸,若仅借由长期自由刑措置,而欲达成肃清、防制的目的,成效难期,也有悖于公平与正义。
大法官指出,关于死刑、无期徒刑之法定刑规定,系本于特别法严禁毒害的目的而为之处罚,乃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并不违宪。
不过,废死联盟主张,在台湾已超过70年的违宪审查制度,大法官从没有针对「生命权」作出解释,过去的3号解释都已过时,也是此刻民主台湾无法想像也无法忍受的事。废死联盟指出,数十年来,死刑制度在台湾事赤裸裸的国家滥权杀人,不曾带来「人民的反省」。
宪法法庭明天将针对死刑释宪案进行言词辩论。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