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法学界论坛:从Google反垄断案看UberEats并购Foodpanda风险
国立阳明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林志洁指出,垄断本身未必是弊害,垄断状态下所造成无法创新、消费者或劳动权益受损、市场无法竞争等,才会被评价为弊害。林志洁指出,恶意垄断的概念类似于贿赂,正常情况下企业应投入研发成本与他公司竞争,但恶意垄断即是将对手直接买下,形同贿赂对手不跟自己竞争,不必投入研发成本即可获利。
林志洁指出,美国法下,企业可以作为刑事论罪的主体,此与我国刑法多仅处罚自然人有所不同,故我国企业与美商做生意,或出口产品到美国,应特别注意美国法,以免遭相关单位处罚。例如近期瞩目的Google案,Google因付费给手机业者,令其成为浏览器之预设搜寻引擎,进而排挤其他搜寻引擎生存空间,而遭美国司法部处罚。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亦于近期发布11项企业合并指南草案,显见美国当局对于科技业反垄断法之执法与监管,有愈趋强硬之趋势,台湾业者应予注意,避免再次发生如2008年面板案之情形,因不熟悉相关法律与程序,采取不认罪之诉讼策略,最终遭美国政府严重处罚。
谦众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周宇修则表示,公平会已发表数位经济竞争政策白皮书,主要处理数位经济竞争与平台等关联。但现况的问题在于数位平台市场界定困难,因为平台对市场的影响力难以评估,且平台为双边市场,与消费者、供应商各自形成市场,较难画定市场范围。
3年前Foodpanda裁罚案中,Foodpanda因要求餐厅在平台刊登价格须与店内价格一致,且要求餐厅接受「顾客自取」订单,而遭公平会裁罚。Foodpanda主张其所处市场为「在家用餐市场」,应将所有提供外送服务的商家与餐厅都纳入市场之划分范围,惟公平会认为餐厅与外送平台为互补关系,非替代关系,故仍将其界定为「外送平台市场」。
中华独立董事协会理事长骆秉宽表示,数位浪潮下的并购之所以应重点列管,在于网路效应扩大。科技巨头如Meta、Amazon、Google均利用市占率来扩大竞争力,打击对手或利害关系人来巩固自身地位,即为网路效应衍伸。骆秉宽提到数位浪潮下的杀手并购问题,如Facebook买下Whatsapp,除了为避免日后Whatsapp遭Google并购,亦可利用Whatsapp行销Meta公司,使市占率提升,排除竞争对手。关于欧盟对于反垄断行为处罚案例,如Meta将Marketplace广告服务绑定于Facebook,借由脸书在网路广告市场的地位,以不公平的条件排挤其他业者,而可能面临134亿美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