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停工 房屋稅仍可減半
彰化县地方税务局表示,合法登记工厂自有供直接生产使用的厂房,原已按营业用税率减半课征房屋税,若停工期间未变更用途,依规定可继续减半课征房屋税。
税务局说明,房屋税条例规定「合法登记工厂供直接生产使用之自有房屋,减半征收房屋税」。所谓自有厂房是指,依工厂设立登记规则办完工厂登记,且供从事生产所需建物、仓库、冷冻厂及研究化验室等房屋。
税务局表示,生产机器设备仍留置于厂内,如未变更用途,仍可适用减半课征房屋税;但厂房若空置不使用,或出现变更供其他用途、转租其他公司使用,则不再适用减半课征。
税务局提醒,今年7月起房屋税新制上路,从按「月」课征改采按「年」计征,以每年2月最后一天为纳税义务基准日,若房屋使用情形变动,导致税额减少或符合减免规定,纳税人要把握房屋税开征40日前,即3月22日前向地方稽征机关申报,当期才能适用较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