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电动门关太快 妇人遭碰撞倒地骨折
92岁妇人到连锁超市购物,离场时遭电动门碰撞倒地骨折,提告求偿获赔17万元。(邱立雅摄)
92岁彭姓妇人2022年前往连锁超市购物时,离场时遭电动门碰撞跌倒,造成股骨粉碎性骨折,提告店长过失伤害,刑事不起诉处分,新竹地院民事庭则认为,该电动门无法及时感应阻碍并重新开启,致行动缓慢者可能遭电动门碰撞成伤,店长应对于门市场地之设施,理应确保安全无虞,因此判店长赔偿17万元。
彭妇前往连锁超市购物准备离开时,通过超市大门口电动门,遭电动门碰撞后跌倒,造成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就医。亲友事后回到案发现场测试,发现该超市现在所设置电动门开启后在人未通过前不会自动关闭,且在关闭时如有人靠近时即会自动停止并重新开启,并非须碰到物体或人之阻碍时才会自动停止并重新开启。
彭妇表示,案发时尚未通过时该电动门即自动关闭而碰到导致跌倒受伤,足见案发时该电动门已有异常,该店店长对于电动门设置或保管显有欠缺。因此包括医疗费、看护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求偿86万5913元。
店长则表示,彭妇当时步行至电动门处停下脚步拿伞,于电动门正关闭时,未停等电动门重新打开即伸手去挡门强行通过,导致彭妇自行不慎撞到正在运作自动门而跌倒,电动门防夹装置并无异常,且均有专人负责定期保养,本件事发起因并非电动门有异常。
新竹地院法官勘验事发时监录影像画面,发现电动门于感应开启后,如未即时通过,便可能遭电动门门框碰撞,而有遭碰撞成伤之虞,足认该电动门感应开启时间,并不足以使行动缓慢者安全通行。
法官认为店长对于门市场地设施,理应确保安全无虞,设置大门自动门合乎安全,以避免来店消费者遭自动门碰撞,而采取何种方式感应,乃是店长所得选择,或在店内大门上方或内侧装设感应器,以避免类此碰撞方式,致彭妇受到伤害,因此判赔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