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思疑云 检调该查了
(图/本报系资料照)
资本额50万、成立不满半年,一度停业又复业、从无进出口鸡蛋纪录的超思公司,进口巴西鸡蛋,爆发疑似官商勾结一案,越演越烈,越演越精彩,也越濒临破案边缘。
农业部长陈吉仲前天公开超思采购合约,强调超思先代垫付款近7亿元,再向中央畜产会请款。然而,细看合约,明明白白写着:「由乙方(即超思公司)依巴西鸡蛋供应之报价文件,分批向甲方(畜产会)请款,甲方先依当下汇率以新台币支付乙方,由乙方代收转付方式支付巴西鸡蛋供应方。」白纸黑字,和陈吉仲口说内容,大不相同,而陈吉仲所言,更是疑点重重。
其一,超思从未有进出口鸡蛋的实绩,如何能迅速与巴西鸡蛋供应方取得联系?农业部是否方便一并公布超思与巴西鸡蛋供应方的往来文件?看双方是以英文还是葡萄牙文联系?若非枪手或掮客居中,毫无外贸经验的超思公司员工,短短两三个月内能与巴西建立紧密商务关系,外交部与农业部官员岂能不羞愧?
其二,国际贸易实务,买卖双方可接受的付款方式不外乎电汇、开立信用状。超思若是单凭卖方报价单便可向台湾官方请款,巴西鸡蛋供应方自无不配合的理由。不过,超思凭什么单据请款,不是巴西方面关心的,能不能收到超思的电汇款或是信誉卓着的银行开立信用状,才是重点。因此,本案究竟是农业部护航超思,还是超思先代垫付款,只要查询相关金流,真相不难大白。
超思如何将货款支付给巴西?电汇还是信用状?电汇水单如何记载?汇兑的款项从何而来?对方银行Switch Code?开立信用状的是哪家银行?超思资本额50万,应无开立信用状的实力,那么信用状是以哪个公司或关系企业的名义开立?关系企业若有实力开立信用状,为何要另立一家资本额50万的迷你公司?这当中,可有商场孰悉的「干股」、「插花」、「代持」、「围标」等情事?未来,检调单位不可不查!
按《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包括鸡蛋在内的生鲜农渔产品,确实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同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还明文规范:「机关办理采购,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对厂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准此,是不是也请农业部一并公布与其他8家的资本额、登记设立时间、主要出资股东及经理人、公司进出口英文名称,以及农业部与各家的合约内容,以示鸡蛋专案进口采购过程中,对各家厂商无差别待遇?
反常,谓之妖!何况,鸡蛋供应,关乎国计民生,是可受公评之事。以上所述,若有不实之处,欢迎陈吉仲部长提告。不过,为公平对待辩论及诉讼之两造,也为执政党及时止血计,我们也建议陈部长请辞待命。这样,或有知情正义人士,愿意吹哨打黑,甚且挺身而出转作污点证人! 对了,检调单位是不是也该介入查弊了。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